8月31日,吕梁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通过吕梁电视台通报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6年“铁腕治污”行动以来,吕梁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检查力度,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严管重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为了能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现对其中的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16年11月2日,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高压溶出二期1号脱硅槽发生泄漏,因企业应急处置措施不力、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碱性矿浆外排流入岚漪河,造成环境污染。该污染事件在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进行了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公司通过雨水排口外排碱性矿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依2016年12月20日,兴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清理河道边残留物。
因应急处置措施不力,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中国铝业公司给予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书面向公司党组写出书面检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原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原分管项目建设副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企管部总经理、安全环保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给予原二期项目部高级专工、质量管理员行政警告处分,对生产控制中心副经理、企业管理部经理等8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行政警告处分,副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因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兴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兴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进行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兴县环保局副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瓦塘镇政府副镇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兴县安监局副局长、兴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2017年3月9日,方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洗煤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精煤、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2017年4月5日,方山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并处罚款10万元。
2017年4月13日,方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洗煤厂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精煤、煤矸石依然露天堆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17年4月26日,方山县环保局对该公司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的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计罚,每日处罚款10万元,累计处罚8天,共处罚款80万元。
2017年3月7日,吕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7年3月24日,吕梁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2017年5月1日,岚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铁路专用线未按环评要求在柳峪村段安装隔音屏,铁路运行过程中存在夜间噪声超标的问题。
2017年5月9日,岚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依法实施整治措施,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2017年5月13日,交城县环保局对交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月11日至5月13日二氧化硫在线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17年5月25日,交城县环保局对该公司处以100万的罚款,责令该公司执行闷炉保温措施。
2017年4月30日,汾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汾阳市百川洗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偷排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17年5月4日,汾阳市环保局责令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同时将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责任人予以10日的行政拘留。
2017年4月8日,文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文水县通源特种铸造合金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擅自生产。文水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5月2日,文水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生产的迹象。
5月6日,文水县将该厂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厂责任人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2017年5月7日,汾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汾阳市肖家庄镇马寨村进行巡查时,发现该村有一处利用废矿物油进行土法炼制的炼油点。
5月8日,汾阳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对3名责任人进行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1日,柳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6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16年12月22日,柳林县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017年1月12日,柳林县环保局对该公司复查时发现:2017年1月12日二氧化硫浓度仍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2017年1月14日,柳林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按日连续处罚。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的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计罚,每日处罚款10万元,累计处罚21天,共处罚款210万元。
2014年6月2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汾阳市西河乡集贤苑四区五单元居民楼顶安装4G基站1个,并于2014年建成投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17年5月13日,汾阳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设施,并处2750元的罚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对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行政记过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