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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吸”违法担刑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23-05-25 19:57     来源:法制行者    浏览:1797    
核心提示:近年来,各种非法集资披着融资创业金融创新的外衣,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的幌子,吸收公众存款,令不少误入陷阱的公众对其恨之入骨。而这种非法集资的行为,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融资反面:非吸违法担刑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简称非吸罪),是指违法吸纳不特定对象资金的行为。其往往表现为:首先,未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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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非法集资披着“融资”“创业”“金融创新”的外衣,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的幌子,吸收公众存款,令不少误入“陷阱”的公众对其恨之入骨。而这种非法集资的行为,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融资反面:“非吸”违法担刑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简称“非吸罪”),是指违法吸纳不特定对象资金的行为。

其往往表现为:首先,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其次,擅自向社会众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再次,往往行为人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后,案发于行为人无法偿还钱款。

我国《刑法》对“非吸罪”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主要规定在第176条之中。其中第1款规定“非吸”和“变吸”(即变相吸收)二者的法定刑、加重情节及相应的量刑。

第2款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从法律文本上看,非吸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虽属于融资行为,但因其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构成犯罪。

“非吸”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其通常披着下列外衣:

一是开设所谓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是“空壳公司”,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从事某些违法行为的。

在“非吸”犯罪领域,往往是声称从事担保、寄售、财务或投资业务但实际并没有任何业务,只是有所谓资金存贷活动,或者可能有某种合法业务但同时在从事资金存贷业务(未经过任何批准)。

二是吸收存款往往以生产经营为借口。也许企业经营者借款的起初的确是为了生产经营,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走了歪门邪路。

其声称比正常的民间借贷高出许多的利率,吸收大量的存款,但实际上所借来的款项被用作“以贷养贷”。这二者存在巨大的利差使得一部分经营者铤而走险,走上不归路。

三是开设所谓的“钱庄”。这些“钱庄”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这些所谓的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组织,其放贷资金往往也是民间闲散资金,而并非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

这些非法组织之所以能吸引来大量金钱,就在于其通常许诺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出数倍,且“包成”。

四是利用创办企业、开发项目、承包经营之名。例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新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如以创办企业、开发项目、承包经营等为借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的向借款人出具借据直接表现为民间借贷,有的以入股为名但到时还本付息,从而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上特点或情形并非全部而只是部分列举,最高院关于“非吸”的解释也列举了11种情形予以介绍。

二、案情演绎:“非吸”入刑勿妄为

刘松书于2017年3月设立咩咩羊酒店公司,并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社会上,刘松书自称是大型酒店的负责人,酒店经营良好,创收喜人,有进一步扩大经营的计划和战略。

其从2017年5月开始,以其企业或其个人名义到处游说,向当地企业和个人借款,声称用于酒店经营活动。借款利息比较正常,月利率在20‰以下。

见那么多人愿意把钱借给他,且没有发现酒店经营的异样,刘松书的胆子渐渐大了起来。其开始采用“高利贷”诱惑他人投资的方式,吸引他人借钱。

他常常拍着胸脯,扯着嗓子说“只要给我一点钱,还你一个高额回报!相信我刘某人的眼光,总没错的!”其所谓的月利率也逐渐提高到30‰、40‰、50‰,直至60‰。

难道酒店经营就这么赚钱吗?其实,在早期的投资之中,由于刘松书经营策略错误,导致早前借款已经难以偿还,无法通过正常的酒店经营予以弥补。

在现实的逼迫下,其只能靠着自己平时积累的“人脉”,厚着脸皮,编着各种说辞,“以贷养贷”。

但恶果终将来临。直至2021年,刘松书以酒店或个人的名义先后向98人非法吸收资金多达7亿余元。

其“非吸”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多名受害人跑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本案的教训是深刻且发人深省的。刘松书作为借款人,从事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本合法合规。

而其因经营战略失误使得自己深陷债务漩涡之中,后来不得不依靠高利借贷,最终陷入“高利贷”陷阱不能自拔。

借贷利率的不断提高,吸引了无数的人趋之若鹜,殊不知这样的利率已经完全违背了企业发展规律,高额利息像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导致刘松书个人犯罪、企业倒闭破产。

而那些普通公众作为出借人,没有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利率越高则陷阱越深。有的大额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刘松书后,富裕的家庭一落千丈,而部分出借企业则深陷债务危机濒临倒闭的、跟随破产的。

另外有些出借人,为了牟取刘松书的高额利差回报,同样以贷养贷”,也涉嫌了非吸罪,让自己身陷囹圄。

三、法条拓展:“非吸”构成要件及适用

行为人虽有上述“非吸”的手段、具体表现情形,但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和刑法理论,“非吸罪”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一是非吸行为必须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并扰乱了金融秩序。正常合法的金融秩序受到法律保护,违法及触犯刑法的融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一部分行为人心存侥幸,以为天高皇帝远,手段高明,便以高利为诱饵,通过哄骗、游说、虚假宣传等,筹集所谓的经营资金、启动资金。

这些行为若是能够接受法律的规制,则不至于入刑担责,但其不受规制的特点不仅影响了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安全,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制度,造成金融秩序混乱。

二是行为人确实向社会公开实施了非吸行为。如果只是正在筹备非吸而并没有真正实施的,并不构成犯罪。

非吸行为,具体来说,表现为两个特点:其一,面向社会公众;其二,存款人不特定。如果行为人吸收特定人的资金,则不认为犯罪,而很可能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者是内部资金调剂。

三是犯罪的行为人具有刑责能力,并且,单位也可以构成“非吸罪”的主体。

四是行为人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牟利。具体而言,就是其明知吸收公众存款需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而故意为之,或者明知“非吸”行为违法而为之。

这种主观恶性,加上上述三个构成要件,都会招致刑法的打击、制裁。

民间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通过上述分析,容易构成“非吸罪”融资行为风险通常来自于经营者贪求融资便利、利息低、“来钱快”等条件,不愿意通过银行贷款。

而另一部分经营者则从一开始就没有计划好好经营,而是想着怎么“卷钱跑路”。对于前者,首要问题就是加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提高法律素养。对于后者,应当严格执法,加大对“非吸”的打击力度。

最后,也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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