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很多不良贷款,虽然有抵押物,但是抵押物处置变现并不容易。尤其是不动产面临市场变化风险,评估价拍卖经常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因此,银行经常采取将不良贷款(资产)债权打包出让的方式低价出售变现。银行的债务人能否对银行的贷款债权转让提出无效异议呢?《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并无权要求撤销银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法律人举案普法#
这起纠纷让人费解的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房产公司,竟然对银行200万元转让不良贷款给第三方公司产生质疑,要知道14年后,400万元贷款的逾期利息按照16.74%计算本息已1300多万了。反正没有能力偿还,还要在乎谁接手这笔不良贷款?但事情似乎另有隐情。
在山东东营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他们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当地的一家商业银行借款400万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陷入了负债累累的境地,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房产公司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是房产公司依旧未能兑现承诺。14年后,银行将这笔不良贷款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第三方公司。然而,房产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转让价格太低,并要求法院撤销转让协议。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认为银行的债权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房产公司的请求被驳回了。
2005年11月,LQ公司与东营某银行于签订涉案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期一年,逾期利率16.74%,担保物为,LQ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800万元)。LQ公司仅偿还了1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08年8月12日,东营市中级法院就东营某银行与LQ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作出民事调解书,LQ公司分期偿还欠东营某银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截至2008年6月26日的利息1243227.1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6.74%支付自2008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限期支付律师费50000元。
2020年10月23日,甲方东营某银行与乙方JF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400万元贷款及利息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担保物为,LQ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2005年评估价800万元)。
400万元贷款加利息都1300多万元,2005年抵押的土地评估价800万元,现在评估价2600万元,LQ公司认为银行转让价格太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东营某银行和JF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转让债权的价格为2000000元)。理由是,债权转让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银行和JF公司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三是1400万元多的贷款债权200万元就卖掉了,显失公平。
东营某银行抗辩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LQ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依法也不成立。
JF公司抗辩认为,LQ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执行机构在对LQ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对LQ公司财产进行了多轮次公开拍卖、变卖,均流拍或未成功,执行案件也因暂无财产执行而裁定终结。东营某银行在综合考量LQ公司的实际债务情况、涉转让债权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把握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因素,选择与JF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200万元。
东营某银行根据LQ公司负债现状、可执行财产之前执行拍卖、变卖情况,决定转让涉案债权,协议双方考量上述因素后商定转让价格,不能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东营某银行、JF公司转让债权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LQ公司仍对涉案债权承担应负的确定性责任,对其利益未构成损害。
东营某银行、JF公司与LQ公司因协议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5月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LQ公司诉讼请求。
LQ公司贷款抵押的土地当时评估价800万元,2022年评估价2600万元,银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加上利息共计13470981元。如果LQ公司自己把土地卖掉还债,还能有少量结余,但是,银行以200万元把这笔贷款债权转让给JF公司了。虽然,最终LQ公司的银行贷款债务因执行土地后可能消失了。但是,2600万元的土地只卖了1300多万挺亏的。问题是该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给银行已经十多年,法院冻结拍卖已经十多年没有结果。评估价高没有人购买也是个问题。被冻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办法进行交易。
LQ公司希望借助诉讼确认转让无效来保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但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一直是低价打包给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不动产很难按照市场价进行交易。比如2005年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到现在已经将近20年了,就算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少了20年,在中小城市再次转让价格肯定受影响。未经开发使用的土地会产生很多其他税费、罚款。
债权转让的现象比较常见。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把张三的欠款转移给王五,王五可以直接向李四讨要10万元。反过来,张三能不能把债务转让给赵六呢?如果李四同意,可以转让。转移债务因为接收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清楚,所以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起纠纷说明,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债务人很难阻止。
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贷款债权时,一般是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变现处理的,因为实现债权的成本和风险很高,买受人要承受追债失败的风险和追债成本。债务人LQ公司之所以发起这场没有胜算的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是因为当初贷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800万元,贷款400万元,如果逾期后马上将土地出卖还款还会有结余资金,但是,银行在通过法院诉讼执行该土地时,拍卖不理想,一直没有卖出,造成14年LQ公司抵押土地没能清偿银行贷款,利息不断增加。如果抵押土地没有被司法冻结,LQ公司自己转卖,清偿完贷款和利息,LQ公司可能还会有结余。
土地带押过户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很好办,贷款逾期后,LQ公司转让抵押土地,带押过户,很容易还清贷款,还能有所结余。现在的情况是,银行作为不良贷款将债权低价转让200万元,连同抵押的土地的权益也转移了。最终的结果是银行贷款损失了本金和利息,LQ公司抵押土地没有了,其他债务还没有办法偿还。在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应该允许债务人带押过户转让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