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刚过,网友们冷不防被车圈一条突发动态刷屏——理想CEO李想怒撕大V称“不怕得罪人”,同时还自揭行业内幕。他在其微博上称:“很多品牌花了好几倍的钱搞营销都没有什么结果,你以为他们自己不知道为什么吗?连我都知道哪些品牌以及具体的哪几个人拿多少的回扣,少的10%,多的可以到50%,你认为他们自己内部就真不知道吗?”
李想这番爆料如果属实,证明某些电动车企内部回扣现象盛行,并且是在管理层默许乃至纵容的情况下。“回扣”现象再次浮出水面,也不由得令吃瓜群众好奇:为啥这一法律所不容、众多企业年年高调清查的现象,却始终拥有生存土壤?
有关回扣的法律定义,放在企业层面,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显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回扣的定义、形式及相关人员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清晰划定。回扣不止于潜规则,更是违法、犯罪之举。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也应明了这一点。然而,回扣现象仍频频曝出,近年来众多互联网大厂内部反腐,被查实的贪腐员工乃至中高层管理者不在少数,不也正说明:回扣对企业如砒霜,对某些员工而言则是蜜糖。
回扣现象为何如李想所言,很多时候“内部都知道,却没人管”?
首先在于在某些人乃至企业心中,回扣是一种间接竞争手段。比如作为某互联网企业品牌建设的供应商之一,参与年框或者活动竞标时,往往会面对与其实力相等甚至有可能胜出的竞争对手。供应商为了拿下标的,给掌握此次竞标决定权的人员以各种形式的回扣,如返点、礼物、许诺提供一定份额的干股等,其胜算就大幅度提升。
而作为负责此次竞标的企业员工,则能通过回扣,获得工资之外的更多收益。基层员工掌握了竞标供应商的推荐权乃至一定程度的筛选权,部门领导则往往拥有对中标公司的一票决议权,两者都会对竞标结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也就成为供应商利益输送的对象。
竞标成功,也并不意味着供应商与对口企业部门人员的回扣纽带中断。在后续执行层面,对口部门员工及领导对供应商日常服务有管理权和考核权。员工及领导因供应商“孝敬”不到位,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刁难对方,比如频频对其服务挑刺、拉长付款周期。还需指出的是,企业品牌建设往往不止签订一个年框服务供应商,而是多个供应商并存。这也意味着,如果某个供应商在回扣方面没能满足诉求,企业相关员工则可用其他更听话的供应商替代。
由此,回扣构成了所谓的互利性,供应商通过回扣,享受到企业提供的更多订单,企业员工则有了工资外收入。而基于部分业务的专业性壁垒,哪怕是公司管理层也未必能深入了解所负责部门的业务细节,也就给该部门员工拿回扣以更大的操作空间。由此,回扣的隐蔽性,使得当事人更加有恃无恐。
有观点认为,相比于国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管控回扣现象方面更有成效。这是因为,部分民营企业往往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内部组织架构管理等方面尚未完善,而外企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还是以被视为回扣高发部门的采购为例,外企往往将采购权力分散于该部门多个岗位,有的采购经理专职市场调研及竞标,有的采购经理负责供应商筛选,还有采购经理负责比价,这一制衡机制能够更好防范一权独大现象。
此外,世界上不少国家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管力度更大。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收受市场价格超过20美元的礼品即为受贿。有的国家还在法律中规定,监管部门有权调查并处理该国企业海外商业贿赂行为。如此不留死角的监管模式让获取回扣的违法成本高昂,也就减少了回扣交易双方的牟利冲动。
零容忍的司法实践、“再小礼品也是回扣”的企业文化、企业内权力制衡机制的不断完善,都能让回扣现象受多方制约,而不至于导致商业贿赂在某些人乃至企业心中“非罪化”,不以为耻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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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