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和长沙那边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怎么就拖欠货款了呢?”要不是收到法院传票,叶某都不知道自己公司的名字被人冒用签了合同。近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生效判决监督案件,经长沙市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2019年10月,叶某突然收到长沙市某法院的传票,称叶某在云南的建筑公司与长沙某商务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对方要求叶某公司支付64万元钢材货款。叶某这才知道原来有人冒用其公司名字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而自己并不认识冒名的陶某。
叶某多方打听,了解到陶某为了向某建筑工程项目部供应钢材,谎称自己是叶某公司的负责人,在取得长沙某商务公司信任后,私刻叶某公司印章签署了钢材购销合同。钢材发货后已由陶某供应至某建筑工程项目,无法追回,而长沙某商务公司迟迟没收到货款,遂向法院起诉。
怎么证明这笔凭空而降的债务与己无关?叶某收集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向法院辩解自己的公司并未签订该购销合同,也未收到钢材,与某建筑工程项目毫无关联。同时,叶某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陶某冒用自己公司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需要时间,并未立即立案。2020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的公司承担64万元债务及利息。
由于判决书在邮寄途中出了差错,等叶某知悉判决情况并决定上诉时已过上诉期,法院不予受理。叶某向长沙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因公司印章是否系伪造的鉴定结果还未作出而被驳回。维权路上一再受挫的叶某,抱着一线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天心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关键证据中发现了疑点,认为该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涉案购销合同的购买方一栏盖有‘云南某建筑公司’的印章,有个人承包商‘陶某’的签字,但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案卷中也没有陶某与云南某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无证据证实陶某系该公司的委托人或工作人员。”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当然,仅有这些证据还不够,我们还要查明涉案购销合同中印章的真伪。该案关乎一家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未来发展,我们必须全力以赴。”
2022年10月,办案检察官远赴云南调查,得知当地公安机关已对陶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检察官调阅案卷材料,发现其中一份鉴定意见显示,涉案购销合同上所盖公司印章系伪造。犯罪嫌疑人陶某亦供述其事先知道叶某公司的名字,便私刻了该公司印章。
“感谢检察官的辛劳付出!现在法院立案了,我有望摆脱虚假债务的泥潭了。”叶某对公司的未来又有了信心。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张吟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