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11件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我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忻州市地处黄土高原,是黄河入晋第一市,但受地形气候影响,属严重缺水地区。2020年8月31日,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区某地块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次月开工建设。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该公司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水资源浪费问题突出。对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022年4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忻州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某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存在浪费水资源问题。经初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较低,地下水资源浪费明显。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工作。
立案后,忻州市检察院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证照、询问施工项目负责人等方式查明:该项目启动前后恰处于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改革期间,部分行政许可职权划转尚未明晰,故该公司未能办理取水许可。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既未落实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未安装计量设施,亦未全面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设置多达38眼水井用于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于施工和冲洗车辆外,大部分地下水均通过4根1.5厘米—2.5厘米口径塑料管持续排入城镇下水井,水资源浪费严重。忻州市检察院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房地产公司还欠缴水资源税。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忻州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忻州市检察院于4月26日组织公开听证,水利部门围绕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并就进一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听证会后,忻州市检察院同行政审批、水利、税务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向前述房地产开发公司释法说理,推动整改工作。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门回复称:已督促该房地产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表,加强节水管理。另经审核估算,该公司取水量约为54480立方米,相关信息已移送税务部门。后该公司于当年三季度自主申报并全额将65376元水资源税款缴至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