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生丽质”)因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计罚没28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执法人员在广州天生丽质的留样室货架上发现放置有32盒“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2支)和4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两款产品。
其中,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和“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标示有成分、备案人、生产企业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也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
经执法人员核实,玻色因化学名叫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是一种化妆品原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显示原料商品名:Arboris Pro-Xylane(中文译音:玻色因)。原料组成: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含量范围20%-30%)、水(含量范围50%-69%)、丁二醇(含量范围10%-15%)和1,2已二醇(含量范围1%-5%),由此可见,玻色因原料并不是100%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而是由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水、丁二醇、1,2已二醇组成,所以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玻色因原料中纯度含量范围在20%-30%。
此外,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配方表,显示玻色因原料在配方表的序号第4,包括有水、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丁二醇、1,2已二醇,原料含量:10%,“实际成份含量”:水为6%,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为2.5%,丁二醇为1%,1,2已二醇为0.5%。当事人表述在上述的配方表中,玻色因原料在该产品中含量为10%,按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组成比例计算,这10%含量里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纯度含量为2%-3%,但经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调制配方时精准计算,计算出玻色因(即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该产品中实际含量为2.5%。
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披露,该公司称因玻色因有抗衰的作用,由此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产品销售,故在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上及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但实际上玻色因含量并没有达到10%。据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最终,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600元、没收违法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1400元,罚没款合计为28万元。
此外,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老板在直播间打广告时做了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在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典型案例之一。
据市场监管总局信息披露,2021年9月30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根据有关线索,对朵拉朵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9月5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对其销售的“三宝冻干粉”产品进行直播宣传时,通过展示板宣称该产品“含有左旋VC、依克多因、辅酶Q10等成分,以上成分具有延缓肌肤衰老等功效”。在截取视频的第40秒处,宣传11万单好评率100%,视频第01分02秒处,宣传“三宝”所有的产品好评率都是100%。主播所使用的展示板、直播时使用的宣传用语均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无法提供“三宝冻干粉”产品具有与左旋VC、依克多因、辅酶Q10等主要成分同样功效的证明材料。该平台数据显示,有一款“三宝多效眼霜”的商品评价为“好评率99%”,未达到好评率1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30日,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朵拉朵尚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翻车。2013年,“朵拉朵尚”系列手工皂冒用其他公司厂名、厂址,“朵拉朵尚”品牌运营公司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公司被起诉,最终广州天生丽质等向原告赔偿200万。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