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一次会议及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 ”)和本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同时为满足债务重组的需要,本公司需为本次转移给新泰钢铁的债务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详见公司2017年1月25日和2月25日的相关公告)。近日,新泰钢铁和中国工商银行(5.300, -0.01, -0.19%)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行(“债权人”,以下简称“介休工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借款金额为26300万元,用于承接本公司在该行的存量融资。同时,本公司与介休工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前述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合同借款金额为26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