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据预测,2023年汛期,我省平均降水较与常年同期持平,部分地区暴雨过程和日数略多,可能出现阶段性洪涝灾害和次生性地质灾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汛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4月25日全国安全防范工作、4月19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2023年度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开展汛前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全省矿山百日攻坚、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及早安排部署,5月底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和整治汛期安全风险隐患和隐蔽致灾因素。
一是排查煤矿各类水害致灾因素,包括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淤地坝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露天矿采坑分布情况及地表汇(积)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山谷、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封闭不良)钻孔、煤层气(油气)抽采井和含水体富水性、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致灾因素情况,及时填实地表采动裂缝和塌陷坑,严格落实修筑堤坝、开挖沟渠、构筑挡水墙、疏排水、探放水、注浆加固等措施,建立完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防止洪水灌井、溃水溃沙。
二是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中明确的六种情形水害风险情况,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
三是排查超层越界开采、防隔水煤柱留设情况,影响生产安全的防水闸墙、密闭墙构筑及质量情况,采取注浆、加固等设施。
四是排查水仓(露天矿储水池)、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淤堵情况并及时清理。
五是排查矿井(露天矿)排水系统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和维护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开展水泵联合排水试验,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是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露天煤矿“2·22”大面积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结合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排查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及地表水、降水对其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域可能造成危害等情况,清理疏通周边截排水沟,确保边坡在线监测设施点位选取合理、预警灵敏可靠,发现边坡出现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加大或贯通等,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落实工程治理措施;发现边坡角、台阶高度超设计的、平盘宽度不足的,必须停下来整改。
七是排查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完好情况,排查和维护供电线路,进行高压电气预防性试验及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完好、双回路供电可靠。
八是排查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和运送(提升)人员“运输线”及运输设备,确保正常、可靠,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汛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风险隐患、责任、整改措施“三个清单”和工作台账,逐条逐项限时整改。
二、建立落实汛期煤矿应急工作机制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煤矿防汛应急工作细则。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做到领导、责任、人员、措施、资金到位;要建立汛期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汛前必须至少开展一次水害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即: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紧急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汇报。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发出预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暴雨、洪水、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滚动会商研判;要完善直达煤矿主要负责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要加强带班值班工作,收到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或淹井、露天矿滑坡险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协助并指导煤矿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向周边相邻煤矿发出预警。
三、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
各煤矿要深刻吸取近几年省内外汛期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认真研判每轮暴雨雨中、雨后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隐患及安全影响,不断强化管控、治理措施。主汛期期间要加强汛期带班值班,安排专人观测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对井田范围内重点部位实施不间断巡查和监测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矿井涌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井下出现突水点,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事故征兆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等征兆情形时,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要强化与水利部门沟通联系,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要深刻吸取双回路断电事故教训,加强与供电部门沟通,确保供电电源和线路可靠,防止无计划停电造成事故。要消除隐患再复工,每一次暴雨后,煤矿企业都要开展一次隐患排查,看地表、井下、边坡等是否发生变化,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认真开展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全省矿山百日攻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中,加强抽查检查。发现煤矿对汛期水害防治不重视、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的,严肃问责追责。要按照《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2年版)》严格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未执行撤人指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有严重水患仍冒险蛮干、重大水患治理不到位、出现事故征兆不采取紧急撤人等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对水害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