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
据了解,我市制定该《条例》旨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管理。根据《条例》,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D驾驶证;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此外,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电动三轮低速载货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从登记之日起满八年,或者行驶满二十万公里。
《条例》规定,对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同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逆向行驶,不在规定地点停放,不按规定载人、载物,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罚款。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三十元罚款。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醉酒后驾驶,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棚等影响行驶安全的处五十元罚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醒广大电动车车主,购车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且注意行车安全,违者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