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4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新闻发布。
《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该《条例》用法治力量提高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学校、学生监护人、学生等不同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健全了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了学校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启动、报告、处置和事故处理程序,将有力推动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保护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一条。该《条例》厘清政府职责与部门职责,细化市人民政府的全面职责,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界定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建立健全保护责任人制度,鼓励保护对象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筑牢校园防线保护师生安全
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遭遇校园霸凌可打求助电话、八类校园安全事故应立即报警……4月1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筑牢我市校园安全防线。
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学生
《条例》明确,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规定为: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存在身心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保护等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告知监护人;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学生监护人、学生也需尽责
《条例》明确了学生监护人、学生的职责与义务,规定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鼓励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维护校园安全环境
安全的校园环境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条例》规定,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依法对学校周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事项包括: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通行的设施设备;在学校周边施工作业,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学校周边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设立校园欺凌求助电话
校园欺凌、暴力是危害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条例》规定,学校应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保护个人隐私。对实施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给予教育惩戒,并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开展共同教育。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警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八类行为之一,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八类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损毁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跟踪、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和教职员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彰显名城文化特色
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展示太原文化特色。4月1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我市将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更新,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寻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目前,我市共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11处。
《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后,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护责任,保持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开展修缮工作;改善保护范围内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历史空间环境品质;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消防安全、防洪排涝、日照通风、防腐、防虫害等工作。
《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打造经典传统文化品牌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中,蕴藏着丰富的太原特色文化。
《条例》鼓励依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资源,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的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特色旅游、文化创意、书画写生、民俗表演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活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等方式保护性利用历史建筑,并结合其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特色书店、非遗工坊、文化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商业老字号、老物件、老技艺、老剧目等的保护利用,打造太原经典传统文化品牌;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等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条件;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的研究传承工作。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