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吕梁中院”)根据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其修正案并终止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重整程序。
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计票结果显示,出席联盛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财产担保物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统一重整计划草案的金额亦占该组实缴出资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上述伍个表决组均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的《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及《重整计划》(修正案)显示,联盛重整计划整体而言为,拟成立“新联盛”,100%接收32家公司股权。
具体而言,联盛集团债务金额合计达581.55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44.44亿元,税款债权27.31亿元,职工债权6.96亿元,普通债权502.84亿元。
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税款为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后,25年内分期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按其债权对应的特定财产评估值全额清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值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最为关注的普通债权清偿分为A、B两种方案,债权人可在A方案和B方案中选择。A方案为2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20万元以上按8.82%的清偿率予以清偿;B方案中全部债权按照一定比例划分为出资、留债两个部分。出资部分,按照债权折算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留债部分由新联盛承担债务。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重整草案酝酿已久,但因事情复杂、涉及主体较多,草案仍具争议。彼时有参会人士认为,除了披露时间等细节外,草案关于清偿资金来源、经营方案的披露还不够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