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13日,山西省忻州市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书记、副院长张树林犯贪污罪、枉法裁判罪一案开庭审理。张树林被指控任职期间受贿157万余元,在4起案件中徇私枉法,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张树林全部予以否认。
16岁参加工作
从林场工人到中院副院长
官方履历显示,张树林1962年生,山西五台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
今年61岁的张树林16岁便参加工作,第一份工作是在五台县国营林场当工人。一年后,张树林成为五台县人民法院法警、助理审判员。在法院工作12年后,张树林升任五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此后任岢岚县人民法院院长、代县人民法院院长。直至2002年4月,升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至2021年被查,张树林任职中院副院长19年。
2021年5月14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树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忻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6月2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免去张树林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被控受贿157万、徇私枉法
张树林否认全部指控
4月12日、13日,张树林犯贪污罪、枉法裁判罪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树林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全部予以否认。
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1年,张树林在担任忻州市中院党组成员、副书记、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 朋友等人请托,在案件办理、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9人财物共计146.8万元,索取10.9万元的大众宝来牌轿车一辆,价值数额巨大。检察院认为,张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7.716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受贿指控,张树林称均不存在受贿故意,因案件请托送的钱均及时退还,自己在日历上做的记录能够反映。他认为,对于已经收集的台历以及在监委调查阶段的无罪辩解笔录,法院均未进行调取。
检察院另一项指控是,2013年至2016年,张树林在担任忻州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在审判阎某犯合同诈骗罪等4起上诉案件过程中,受律师、朋友等人请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形成重罪轻判,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情节严重。检察院认为,张树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多次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树林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张树林被纪委留置之后,忻州市中院针对上述4起案件提起了再审,全部维持原判。
律师称,这4个案件都是依法办理,有的请示过高院,有的经过了审委会讨论,被告没有给承办人打过招呼。对这些案件的讨论过程,张树林办公室的两个案件记录本以及刑二庭的案件讨论记录本能够证明,但未调取移送。
当天,法庭在徇私枉法罪的质证环节尚未开始前便宣布休庭,之后具体开庭时间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