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改革涉及哪些单位哪些人?个人如何参保缴费?离休人员是否纳入此次改革?记者翻看《办法》,梳理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涉及以下单位和人员:太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已明确转企改制且改革前已参加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改革后整体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晋政发〔2015〕42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太原市改革试点的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整体划转至省社会保险局经办管理。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太原市改革试点的人事代理人员,改革后整体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后,将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在参保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