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胜煤化)成立于1995年,是国家发改委2005年公布的第一批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之一。2013年,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将茂胜煤化确定为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经两次兼并整合,公司取得了216万吨/年焦化产能,并于2018年办理了项目立项,该项目被晋中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并被山西省政府确定为双百项目(“100个新兴制造业项目”和“100个传统产业项目”)。
在兼并整合产能及筹建216万吨焦化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受市场持续低迷、经营决策失误、对外担保代偿等因素的影响,茂胜煤化资金链出现断裂,运营资金枯竭,陷入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经营困境,多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主要资产及全部账户被查封、冻结。在此背景下,介休市委市政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成立了山西茂胜煤化集团问题处置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角度,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决心通过破产重整挽救茂胜煤化。
2021年1月7日,茂胜煤化的债权人向我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我院于2021年2月5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由介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中介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1年3月10日,管理人向我院申请对十家关联公司采取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对十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申报总额为63亿元。2022年1月19日,茂胜煤化向我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我院决定于2022年2月18日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统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2022年4月29日,我院裁定批准茂胜煤化等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实质合并重整程序。2022年11月17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
典型意义
01
实质合并重整
管理人向我院申请对与茂胜煤化存在高度混同的九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对此,《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原则性规定。我院重点审查各公司的股权架构、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岗位关键人员任职交叉情况、对外经营交往名义、是否单独或整体具备破产原因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对实质合并重整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为使广大债权人债权得到公平清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我院裁定对茂胜煤化等十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02
以假马竞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茂胜煤化在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经与公司股东、高管及意向投资人沟通后,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由意向投资人具体负责管理。在此背景下,管理人本着挽救茂胜煤化的危困境遇、保障职工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采用假马竞标的方式选择重整投资人,将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框架协议》内容作为重整投资人招募底价。根据框架协议以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投资人将提供大额投资资金,广大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将得到绝大部分的清偿。另经审计,茂胜煤化在意向投资人的管理下实现盈利,增强了社会各界对重整成功的信心。
03
设置小额债权组、延长表决期限
因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大额债权与小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率不同,而大额债权金额和小额债权人户数各自所占比例又非常极端,为有效避免原先普通债权表决组内绝大多数债权金额和绝大多数债权人人数分属不同利益阵营的问题,我院针对债权金额及债权人分布情况,依管理人申请,决定以债权金额100万元为标准,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
同时,因大额债权人绝大多数为金融机构,其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复杂、流程繁琐,能否如期行使表决权直接影响到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鉴于此,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前即通知广大债权人延期表决,然个别大额债权人在会后又多次请求延长表决期限。我院本着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及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高度,加之管理人与大额债权人、意向投资人沟通逐见成效的情况,并为后续重整计划执行营造良好环境,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表决期限再次延长。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草案在个别大额债权人未投票的情况下,仍最终表决通过。
04
现金清偿+留债+债转股
根据茂胜煤化等十家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管理人测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极低。考虑到债务人的主要优质资产为216万吨焦化项目,拍卖出售等方式变现价值低,且负债规模较大,为了平衡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利益,保留债务人有效生产力,为重整企业留有生存空间,经与意向投资人协商,约定债务清偿方式分别为:1000万元以下抵押债权及10万元以下小额普通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抵押债权1000万元以上部分及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上部分可选择留债清偿,亦可选择债转股。
05
裁判文书电子集约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规定,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进行送达的仅限于公告、通知等程序性文书。彼时《民事诉讼法》亦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采用电子送达。茂胜煤化重整案件受理之初,我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已知债权人送达相关文书。2022年以来,考虑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均已明确,《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亦修改为“经受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方式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故我院将相关文书进行电子送达,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向全体参会人员释明。该举措不仅大幅降低成本,而且极大地提高了破产程序效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之规定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亦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背景下针对破产案件文书送达的新突破。
06
积极开展府院联动
党委政府和意向投资人在案件受理前的提前介入,我院在案件受理后对投资人权益和全体债权人、职工利益的平衡保护,使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意向投资人、绝大多数的债权人和职工有着良好的沟通局面,甚至是法院和政府虽有不同的职责定位但有着共同的事业目标,产生了良好的互动,为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茂胜煤化是我市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之一,其重整能否成功不仅关系到本地财政税收,而且对企业附近居民搬迁、职工就业等社会稳定因素造成潜在影响。本案是我院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上级法院的大力指导和本级法院主要领导的帮助支持下办结的第一件资产规模近十亿、负债规模数十亿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本案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保留了有效生产力,通过实质合并的方式清理企业债务、整合关联企业的优质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尽力维护广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有效防范由此引发的区域金融风险,实现危困民营企业涅槃重生,凸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功能和价值,为我市破产重整审判工作提供经验,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