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郝金玉  石勇  侯计香  张文泉  振兴小镇  戎子酒庄  吴沪先  河南省晋商会  ___  冯南垣 

实战文书|关于秦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罪轻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3-03-21 10:52     作者: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浏览:709    
核心提示:实战文书|关于秦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罪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张王宏律师受秦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秦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秦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并与秦某沟通。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秦某构成非法
中国晋商俱乐部致力于建设服务创新型商业化晋商生态 | 主办全球晋商年度峰会“晋商年会”与“晋商国际论坛”

实战文书|关于秦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张王宏律师受秦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秦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秦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并与秦某沟通。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秦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准确,现依法为秦某作罪轻辩护,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客观上,秦某虽然在本案中任某某系公司大连城市经理,但秦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二、量刑均衡问题,对秦某量刑应轻于其上级张某某等人

三、主观上,秦某在行为当时,对涉案公司及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没有明显的明知而为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故意

四、秦某的行为,虽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但同时也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

五、量刑建议:秦某积极配合警方善后、挽损工作,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客观上,秦某虽然在本案中任某某系公司大连城市经理,但秦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一)涉全国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城市城市、分公司负责人在同类案例中一般认定为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辩护人对与本案具有相似性的案件,在辽宁省范围内进进行了类案检索工作,发现在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与秦某身份及权能相似的城市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通常被认定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

1.在辽宁省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刑初3XX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担任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法院认为高某并非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组织人员,也不实际控制犯罪资金,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其次要、辅助作用,认定其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在辽宁省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刑初XX号案件中,安徽某某控股集团和某某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某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在人事任免、资金划拨等方面对下级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被告人王某作为某某系公司之一的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法院认为结合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在辽宁省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刑终2XX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任沈阳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负责人,一审法院未认定其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被告人胡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胡某虽系沈阳某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负责人,但该分公司只负责派发传单、专题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人将投资款直接打入某某总公司账户,该分公司不接触现金,胡某的收入也只是领取了基本工资,故胡某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改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在辽宁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黄某、陈某任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各分公司的城市经理,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对于所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e租宝”系列案件中处于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在辽宁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刑初2XX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担任大连众某某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所在的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模式系受白某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导和安排,集资参与人所投入的资金也均通过POS机网络平台直接收取,再由白某1分配使用,分公司对所吸收资金没有直接支配权。被告人林某虽在分公司担任负责人,但更多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本案犯罪体系中,属从属、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另,根据辩护人搜集的全国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案例,城市经理一般被认定为从犯、轻判、上诉后更轻的判决。

(二)涉案公司的架构及公司设立、场地租赁等,均由总公司直接决定

某某利才大连分公司,执行沈阳总公司的基本法,资金流向、分公司设立、人事、办公场所租赁、管理架构、层级设置等均由总公司操控,即使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认定秦某为其他责任人员,因其不参与总公司的决策、操纵、纵容作用,应认定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

本案中,包括大连区域各分公司在内的集资链条架构,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架设,各级营销组织均受某某系总公司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秦某系受雇佣参加犯罪,其在工资、奖金、提成的发放标准上与其他职级的员工统一遵守某某系总公司制定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包括秦某在内的大连区域内不同职级员工的薪酬绩效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秦某不经手、不决定其本人及所辖下分公司负责人、员工的薪酬与绩效。

(截图取自证据卷2,P27页,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卷3,P34,张某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92页,基本法(B版))

(截图取自证据卷4,P9页,赵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4,P64页,张某某询问笔录)

(三)秦某不接触其辖下各分公司、营业部所吸纳资金,亦无权调配使用所吸纳资金

在案证据显示,大连区域内的投资人通过银行卡刷POS机等方式,直接向某某系总公司账户缴纳钱款,由某某系总公司实际控制所吸纳资金。

秦某及郑某、李某等被告人在多次询问、讯问过程中稳定供述分公司不实际控制所吸纳资金,仅知资金由某某系总公司掌握。

(截图取自证据卷2,P26、27页,秦某讯问笔录)

2.大连区域内投资人的资金通过银行卡刷POS机的方式直接进入辽宁某某利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某某集团总公司账户,秦某不经手、不控制所吸纳的资金。

(截图取自证据卷2,P26、27页,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53页,赵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6,p94页,投资人孙某提供的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对方账户名为辽宁某某利诚有限公司)

(截图取自证据卷7,p69页,投资人孙某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对方账户名为北京某某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图取自证据卷8,P10,投资人于某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对方账户名为辽宁某某利诚有限公司)

(截图取自证据卷8,P32,投资人宋某提供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对方账户名为辽宁某某利诚有限公司)

(四)本案中出借协议及利率,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秦某等人与大连区域投资人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起草和制定,协议中所载明“月某宝”、“单某红”等具有利诱性的投资项目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出台,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及回报方式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制定。

同时,据众投资人提交的多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显示,合同的相对方均为北京某某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某某系集团总公司,而并非大连区域内的各某某系分公司,秦某在吸收资金过程中不能决定、不能改变各投资人与某某系总公司之间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秦某及郑某、李某等被告人在多次询问及讯问中稳定供述投资人签订的协议均由某某系总公司起草、制定,投资项目均由总公司出台。

(截图取自证据卷2,P23页,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卷3,P53,赵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卷4,P88,杨某某询问笔录)

2.各投资人提交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显示,合同的相对方均为辽宁某某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某某系集团总公司,而非大连区域内各分公司。

(截图取自证据卷8,P12,投资人于某提供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截图取自证据卷8,P61,投资人宋某提供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截图取自证据卷8,P99页,投资人王某某提供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综上,秦某虽任某某系大连区域分公司负责人,但是不经手和控制所吸收资金,不能决定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大连区域内某某系员工的薪酬与绩效,不决定且不能影响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

二、量刑均衡问题

结合秦某在涉案非法集犯罪活动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幅度不应重于其直接上级另案被告人张某某。

(一)秦某的上级张某某在另案9人中排名第6

某某系公司出借端链条由高至低依次为总裁、副总裁、区域总监、城市经理、营业部总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团队经理、客户经理八个级别,秦某所任大连地区的城市经理在非法集资链条中,属于另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下级,张某某作为辽宁某某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借端的区域经理,下辖六个城市经理及一个直销营业部经理,在沈公北(经)诉字(2020)第X号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六。

(截图取自证据卷2,P23页,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76,基本法B版)

(二)秦某的工作系负责落实借款端张某某的决策

大连区域内的某某系分公司及员工都需要遵守某某系总公司制定的基本法,秦某作为城市经理在对其辖下员工的薪酬标准、客户投资合同的制定、客户投资项目的内容等重大事项上都需要服从其上级张某某、服从某某系总公司的决策,因此秦某虽然在本案起诉意见书中为第一顺序的被告人,但是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程度低于其上级张某某,仅负责落实上层的决策和命令,因此对秦某的量刑幅度不应重于另案被告人张某某。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4页,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6页,张某某讯问笔录)

三、主观上,秦某在行为当时,对涉案公司及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没有明显的明知而为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故意

涉案公司主打民间借贷居间咨询,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一点也可从包括秦某在内大部分业务员及各层经理均有投资看出。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构成非吸罪,要考察行为人主观故意,但从涉案公司经营业务特点和秦某本人及家属均有投资看,即使要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也应认定其并不具备明显的明知而为的犯罪故意。

(一)涉案公司长期合法存在与经营,造成秦某对其违法性认识困难

秦某所任职的辽宁某某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直至案发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长期处于正常经营存续的状态。

某某系总公司之一——辽宁某某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9月1日,向沈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提出线下债权转让业务退出申请,得到沈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出具同意的业务受理函。

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某某系公司此种业务模式是真的金融创新还是披着创新外衣的伪创新,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是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或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都难以马上做出判断,秦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当然更难认识到某某系公司及其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截图取自卷13,P17页,辽宁某某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截图取自卷13,P20页)

(二)秦某及近亲属出借大额资金,可印证,其对涉案公司行为系犯罪不存在明确明知

正因为秦某对涉案公司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秦某本人先后投入人民币260,000元、人民币220,000元进入某某系公司的投资项目。

(截图取自证据卷2,P49页,秦某本人投资明细表)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68页,刘某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14,P53页,大中专审字【2021】第0XX号审计报告)

(三)秦某的直接上级张某某及张某某的上级赵某,均不知涉案公司系非法

秦某的直接上级张某某及张某某的上级赵某,在行为当时同样对涉案公司的行为的性质不明及违法性认知不足,在案发以前都始终认为自己从事的是合法合规的债权转让业务。

秦某作为张某某的下级,更难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7,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9页,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54页,赵某讯问笔录)

(四)秦某不存在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逃避监管的行为

最高检2017年14号文第9条中,列举了几种逃避监管行为:自己或要求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等等。

很明显,秦某不存在类似行为。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故意,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有现实的判例

比如,在易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某某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XX号)中,易难被判无罪。其无罪的理由包括: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该银行高息揽储非法,仍然帮助吸存,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易难的行为是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实施,且其将566万元涉案资金按照被害人的意愿存入具有吸存(揽储)资格的银行,而当年该银行的高息揽储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违法尚无充分证据证实,更无证据证实作为银行外部人员的易难知道该银行高息揽储非法,仍然帮助吸存,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因不具有主观故意,而被认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还包括(2015)阿刑初字第1XX号中的马某某、敬某某等。

四、秦某的行为,虽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但同时也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

(一)秦某对涉案公司的非法性存在认识困难

在非法性问题上,固然,发生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排除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总公司合法登记、长期经营、金融管理部门的正常巡查及在案关键人物失联后的接管等等在案证据能证明,秦某在行为当时,对于自身行为的性质,存在违法性认知不足,且认识到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的难度极高,其对于自身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缺乏明显的明知而为的犯罪故意。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7,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9页,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54页,赵某讯问笔录)

(二)在公开性问题上,涉案公司的宣传由总公司主导完成

大连区域内的宣传工作主要由某某系总公司主导,由某某系总公司派遣人员或通过视频会议的行为给大连区域内的业务员、投资人进行宣传培训,秦某所辖下大连分公司不存在派发传单、打电话、发短信等宣传行为。

(截图取自证据卷2,P36,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7页,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27、28页,张某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3,P53页,赵某讯问笔录)

即使在总公司层面,即使从表面看,也在形式上遵守了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比如在卷3P28,张某某1供述:“2015年后,国家不让会议和发宣传单的形式开展业务,公司就不发了。”

(三)在利诱性问题上,相关出借协议及利率均由总公司决定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秦某等大连区域的业务员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均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起草和制定,协议中各投资项目所约定的利率均由某某系总公司统一制定,并非秦某或者大连分公司所能决定。

(截图取自证据卷2,P23页,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卷3,P53,赵某讯问笔录)

(四)社会性特征具有一定特殊性

1.基层业务主要建立在有特定亲密关系的亲友间,由此也可看出,大连分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实际系被利用,身份同时兼具受害人的特征

包括秦某本人在内的大连分公司业务员及其亲友,都是同时是本案中的投资人,业务员与部分投资人之间存在较密切的亲友关系。

(截图取自证据卷14,P53页,大中专审字【2021】第0XX号审计报告)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06页,于某询问笔录)

(证据卷4,P112页,黄某某询问笔录)

(证据卷4,p118页,杨某询问笔录)

(证据卷4,p119页,杨某询问笔录)

(证据卷4,P124,王某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30,李某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36,刘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49页,王某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55页,姜某某询问笔录)

(截图取自证据卷4,P161页,王某询问笔录)

2. 即使就在案证据看,具体人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卷14第104页的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大连分公司人数是4922人,与《起诉意见书》所指5101人有差异。而秦某供述是800多人。

导致人数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是本案存在大量“挂名小号”,即以亲属名义出资,实际钱款由自己支付,以最大限度获取提成。

故,单从人数上看,本案从社会危害性上判断,社会涉及面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秦某积极配合警方善后、挽损工作,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秦某在某某系公司的投资项目不能兑付之后,积极负责公司投资人善后等各项工作,尽量减少大连区域内投资人的损失。

且,秦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自首材料情况说明,足以认定秦某成立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截图取自证据卷2,P31页,秦某讯问笔录)

(截图取自卷2,P12页,秦某投案自首材料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秦某基于对总公司业务的信任,且事发当时,在普惠金融、金融创新受到国家鼓励的时代背景下,本案行为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困难,秦某不存在明显的明知而为的犯罪故意,而其行为,主要系为总公司犯罪模式所利用,套用、沿用总公司既有规章制度与宣传、提成奖励办法,秦某不掌握涉案公司资金流向,故秦某的行为,应放到整个总公司犯罪中考虑,认定为从犯,并需要注意与其上级张某某等人保持量刑均衡。同时,恳请合议庭考虑,秦某在被羁押前积极协助涉案公司退赔、挽损,且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更多>同类晋商资讯

鹏飞集团·郑鹏【中国晋商俱乐部名誉主席】 振东制药·李安平【中国晋商俱乐部荣誉理事长】 潞宝集团·韩长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聚义实业·王殿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振兴小镇·牛扎根【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融德创世·郝金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理事会企业动态
最新活动动态
优秀晋商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晋商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京ICP备13017153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