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眼中看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人死亡后,“瞒报”反而是一个“三赢”的结局:家属可以拿到高额的赔偿金,企业老板可以免除罚款和停产整顿等处罚,监管部门少了本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岂知,这样的“三全其美”,非但为国法所不容,更会让老板们产生侥幸心理忽视安全生产,导致更多悲剧的发生。
近日,接到村民举报称,山西省东方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月与2月份不到一个月时间发生两起安全事故,致使工人薛某和柴某死亡。因为企业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监管部门不知情,外界也没人知道。
在村里的口中,姚村村民薛某在上班时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小心落入池中化为乌有,薛家庄村村民柴某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被夹死。事故发后企业和遇难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私了。
发生安全事故死亡,在企业已经不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每逢发生这样的事情后,除了惋惜,他们更关心的是家属能拿到多少赔偿金。毕竟一个家庭失去顶梁柱后,后续的生存,孩子的教育和父母的养老等问题,才是最应该关心的头等大事。
诚然,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最怕发生的事情就是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后,高额的赔偿金还是次要的,被监管部门停产整顿罚款才是最怕的后果,如果事故严重到一定程度后,企业关停倾家荡产甚至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这才是任何一个企业老板都不可承受之重。
为了遏制这种事故瞒报的势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发的《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则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希望稷山县监管部门能及时介入这起安全事故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