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鼓励政府部门采购和使用电力、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型车辆。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可以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禁止转向的路口,可以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这赋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路权上的优先权利。
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公交企业115家,公交车辆达到10216辆,较2008年公交管理体制改革时增长了38%;城市公交运营线路达到1119条,线路总长度达到20784.1公里;从业人员达到3.3万人,年客运量达到17亿人次,较2008年增长了5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区域面积的扩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增加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城市公共客运的定义与定位有了新的变化,对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与建设、营运安全与服务有了新的要求。10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将替代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成为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发展必不可少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