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鹏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鹏飞在担任长治市黎城县县长、平顺县委书记、长治市副市长、长治市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