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坤丰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未供即用占用尧都区屯里镇西芦村土地建深井维护房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山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8日对临汾市尧都区坤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柒拾元陆角 (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3)第001号),并于2023年2月9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