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郝金玉  石勇  侯计香  张文泉  振兴小镇  戎子酒庄  吴沪先  河南省晋商会  ___  冯南垣 

犯法人员不能再当公众人物 进过监狱的老板还能当企业董事长么?

   发布时间:2023-02-21 11:28     浏览:997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纯狱风成了网络热门词汇,部分犯法人员借由刑满释放重新开始为噱头博人眼球、赚取流量而蜕变为励志网红,并利用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以直播带货、开通打赏等形式获利,热播剧《狂飙》中还出现了吸毒歌手含笑用化名扮演剧中吸毒角色的情况。引发热议。犯法人员能否成为公众人物的分歧部分社会公众对于犯法人员成为
中国晋商俱乐部致力于建设服务创新型商业化晋商生态 | 主办全球晋商年度峰会“晋商年会”与“晋商国际论坛”

最近一段时间,“纯狱风”成了网络热门词汇,部分犯法人员借由“刑满释放”“重新开始”为噱头博人眼球、赚取流量而蜕变为励志网红,并利用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以直播带货、开通打赏等形式获利,热播剧《狂飙》中还出现了吸毒歌手含笑用化名扮演剧中吸毒角色的情况。引发热议。

犯法人员能否成为公众人物的分歧

部分社会公众对于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表示支持,理由大致有两方面:一方面,“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应当给予犯法人员改错机会;另一方面,犯法人员已接受了惩罚,成为“无罪之身”,我们也不能延续仇恨,剥夺其融入社会、自食其力的生存机会,成为网红自然是其谋生途径的一种,不必将路堵死。

但有不少公众表示反对,理由较为充分:一者,多数“纯狱风”网红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对自身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诚心忏悔,而是为了打造自身良好“人设”,刻意选择将客观的犯罪行为进行模糊、美化,甚至还隐隐有以犯错为荣的价值观输出,并不算是真的“浪子回头”“知错改错”,我们不应过度包容;二者,犯法人员以犯法为噱头、为“商机”赚取流量、进行营利,无形之中形成了“犯法是商机”“犯法有利可图”等不良价值导向,十分容易引人效仿、加大传播规模效应;三者,网红作为在短期内受到社会公众认知的公众人物,应当承担其传播正确价值观的社会责任,然而大部分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后,并未及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呈现出应有的高尚品德,相关言行很难说起到了正面作用。因此应对其成为公众人物加以限制。

从法律角度出发,双方也都各有法律支持。

就支持者观点而言,虽然法律区别于道德,不可能对社会公众提出极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法律承认人性及道德的复杂性,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了人性,而不是一味地压制人性,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之外始终强调人性关怀。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处理。针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问题,正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各主体需要对公民采取一视同仁的公平正义态度,不得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因此,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这一现象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违法。

就反对者观点而言,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部分犯法人员为了成为网红或者为了维持网红地位,而刻意模糊、美化自身犯罪行为,这种营销手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自然违背了公序良俗要求。并且,大多数“纯狱风”网红在后续营利过程中还存在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接受未成年人打赏等,这就明确违反了以《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应当加以限制。

细究分歧缘起,主要还是因为双方关注点有所不同:支持者更加关注犯法人员在承担法律责任结束后的社会融入问题,而反对者则更加关注在资本及利益的裹挟下,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双方其实并无严格的对错。不过,在当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行使自身权利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后者所持观点明显更能获得道德及法律的支持。并且,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群体逐渐成为直面公众人物的重要主体,其价值观可塑性极强,很容易受到偶像与环境的影响,不可放任公众人物负面效应发展而不加以规制。因此,笔者同样认为,违法人员的确不宜再当公众人物。

为何犯法人员不能再成为公众人物?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公民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机关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目前并无明确禁止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的法律规定,亦无明确授予相关行政部门限制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的规定。但值得说明的是,把不违反法律的社会最低行为标准等同于引领社会风尚的最高道德标准,是广大民众所争议和不容的。因此,笔者此处所言犯法人员不能再成为公众人物,并非是说犯法人员无权利或遭受歧视而“不能”,更多的是指因犯法人员在成为公众人物的过程中或成为公众人物之后,作出了不符合法律规定、道德要求或未能尽到自身责任的行为而不宜再成为公众人物。

首先,对犯法人员加以关怀、帮助其融入社会是应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其社会行为予以一定限制。例如,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行政公务人员、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时会被拒绝,且会对子女等直系亲属从事特定职业造成影响。再如,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人员作出了职业禁止规定。《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也规定了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禁止再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所有电视台、网络电视平台等主体,在制作或者播放节目前,都必须先审查艺人的过往行为,对于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不予采用。这并不是对于犯法人员的歧视,而是法律在实现人性关怀的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教育及指引作用。同理,限制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并不是对法律的违背,而是法律价值权衡后的结果。

其次,公众人物应当具有高于非公众人物的道德品质、承担更严格的社会责任,而大部分犯法人员目前还未能有效承担此责任。一般而言,公众人物指的是因其独特的才能、成就、经历等而为公众广泛熟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社会人物,其在特定时期、领域或场合具有显著的公共性与影响力。不过,随着互联网及各种新媒体的发展,公众人物的范围由传统的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家、企业家、艺术家、体育影视明星等群体,开始向获得大众广泛关注而具有公共性与影响力的普通公民群体延伸,如前文提及的“纯狱风”网红。根据权责统一的法律原则,公众人物在具有不特定的广泛影响力之时,不仅应遵纪守法,还需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就意味着更高的要求、更大的压力。但从客观上讲,大多数普通公民在专业能力、综合素质方面都难以承担此责,遑论多数犯法人员,仅就“纯狱风”网红目前的行为表现而言,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很难说正面多于负面。

最后,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现象背后反映的问题,如新媒体传播模式的野蛮生长、社会价值体系的变化等值得反思和警惕。实质上,绝大多数犯法人员能否成为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偶然性,也不全然是其故意追求,对“热点”有着天然追逐性的新媒体传播平台以及新型传播模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偷电瓶车的周某因其在媒体采访过程中的言论意外走红,其出狱时虽然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帮教工作愿意自食其力,但其出狱后仍然受到多次“造热点”“造星”邀请。此外,我国社会公众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部分人物事件在迎合社会公众的情绪需求后,往往容易产生极为不确定的社会影响。以“纯狱风”网红事件为例,虽然在支持者群体中,大部分公众是真心为犯法人员悔过而欣慰,但也有部分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没有充分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严肃性,出于“跟风”“潮流”等心态进行情绪宣泄。

在传统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受到冲击的前提下,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逐渐增多。这一方面体现出社会发展转型期公众人物自身的道德迷茫与滑坡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与市场经济、多元社会相适应的公众人物道德奖惩机制、法律制度约束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不足。若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会给社会价值体系、法律体系建设带来过多负面影响,那么对其进行限制则合理且必要。

如何限制犯法人员再成为公众人物?

当然,限制犯法人员再成为公众人物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既需要关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社会融入问题,也要关注公众人物的道德及法律规制问题,同时还要以此为出发点、切入点,从根本上推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进一步完善,具体可以考虑从以下路径发力:

第一,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工作安排,以其合理回归社会为根本,做好总体规划、分工分责,以主要领导负责为基础,重视对其教育转化工作,确保其在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层面得到改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具有区别性、持续性,即应对犯法人员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化划分,对于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犯法人员进行重点、持续关注,切实避免其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出现“纯狱风”网红事件等类似“反复”。同时,可以采取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鼓励帮扶个人经营、对就业确实困难者进行安置就业等多种措施,拓宽犯法人员的安置渠道,保证其基本生活出路,避免其为生存再次犯法。此外,需要意识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是一项系统工作,有关行政部门还需积极调动社区、党群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力量,以平等态度持续关注犯法人员的社会融入工作,既要从社会层面消除歧视,也要避免过度包容与吹捧。

第二,完善公众人物道德奖惩机制,督促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当今大部分公众人物能够意识到自身肩负的社会担当,符合高度的道德要求、承担严格的社会责任,但明星吸毒、学者学术造假等公众人物道德失范现象也在反复出现。这既与部分公众人物的道德修养有关,也与道德奖惩机制不健全导致失德成本较低相关。对此,有关行政部门要以主要互联网平台、新媒体平台及相关单位为抓手,明确一定标准筛选需要关注的公众人物,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以此为基础完善公众人物的道德奖惩措施,如禁止失德公众人物参演文艺作品、封禁违背公序良俗的网红账号等,对公众人物的公众行为予以有效道德监督,提升其失德成本。同时,应当给予坚持道德自律的公众人物更广大的公共活动空间,如更多的流量推荐与表彰宣传等,鼓励公众人物为社会价值体系建设凝聚能量。

第三,建立健全公众人物的法律制度约束机制。法律通常被称作“最低的道德标准”,因此我国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概念目前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暂未具体明确至法律层面。但是,良好的法律规范应当能够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甚至在许多领域,公共利益是否处于优先位置成为评价相关法律是否为良法的标准。由此,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需要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人员的规范和领导,避免违法失德的公众人物再次活跃,同时避免特定资源流向违法失德的公众人物,如上文所及广电总局对于违法失德人员的“封杀”规定。立法部门也可以从上而下地完善顶层设计,尝试先在部分法律法规中制定原则性规定、后予以具体实质性规定的立法逻辑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约束机制,进而明确公众人物的法律界定、合理划分其法律权利与义务。

第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公众综合素质。对于犯法人员成为公众人物所引发的问题,不仅需要从公众人物着手,也需从社会整体价值体系着手。当然,公众人物应当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提高自身思想认识与社会责任意识,面对名利能够守住底线,杜绝违法犯罪、积极净化生活圈、提升自身修养、积极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文明风尚,自觉接受道德监督与评判。但社会公众也应当能够对公众人物进行中肯评价,在对其保持必要尊重的同时,保持自身理性、正确接受其他群体对公众人物合理的正面或负面评价。针对类似于“纯狱风”网红事件,部分公众需要脱离感性“滤镜”,切实了解事实、认识到相关公众人物行为的不当,自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当然,社会价值环境也能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此次事件正是反映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道德生态系统产生了一定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不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打击贪污腐败、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平台审核机制等措施,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素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公众人物承担的责任也日益艰巨,其应该有着更高的自我要求,能够自觉抵制利益诱惑与不良思想,引领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犯法人员在没有得到法律改错、社会许可、公众原谅的情况下,不应该再做公众人物,其资格是可以被全盘否定的。任何人对此行为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更需要注意的是,犯法人的自新和悔过是不能停留在他的表达上的,应该是有时间有过程地观其行、洞其心,最大可能避免“犯法人”或二次或三次地侵害法律,伤害善良,欺骗利益。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更多>同类晋商资讯

鹏飞集团·郑鹏【中国晋商俱乐部名誉主席】 振东制药·李安平【中国晋商俱乐部荣誉理事长】 潞宝集团·韩长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聚义实业·王殿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振兴小镇·牛扎根【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融德创世·郝金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理事会企业动态
最新活动动态
优秀晋商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晋商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京ICP备13017153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