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改革,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我市六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从十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简化流程,优化我市疾病应急救助政策。
对身份不明患者的认定。医疗机构通过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无法确认患者身份的,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如72小时内公安机关未出具身份审核认定表,则初步认定患者身份无法查明。
对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证件或证明;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且基本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相关证明;乡村振兴战略的“监测对象”及患者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经济困难对象可被认定为无力支付患者。
明确基金使用范围。疾病应急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要符合“急危重”特点,以需要进行专科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增补了6种重型精神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包括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明确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为2023年度基金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开展相关培训、筹措资金等工作。
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基金预决算,并严格执行。要规范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合发文单位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重大事项讨论和难以认定对象的联合审查等。
简化支付审核程序。实行基金支付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难以认定的患者,由经办机构提请联席会议共同认定后按程序予以支付。
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支出60%比例先预拨,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规范实施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和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强化责任落实。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做好身份认定、临时救助、证明开具等工作,卫健、财政、医保等部门负责做好指导监督、费用结算、基金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