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编办、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工作方案(试行)》。
建立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转公费师范生制度。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的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参军并退役复学后符合条件且高考成绩满足要求,经本人申请、生源地市级教育局同意,且通过培养院校考核优先转为公费师范生或“优师计划”师范生,签订协议后纳入师范生培养,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转为公费师范生的,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安置至中小学、幼儿园任教;转为“优师计划”师范生的,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部门安排回定向县中小学、幼儿园任教。
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模式。依托师范类院校成立“退役军人教育学院”,面向35周岁及以下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集中开办1至2期“兵教师”培训班,帮助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师资格证相关学科考试竞争力,以获取参加教师公开考聘资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住校并纳入在校生管理,免交学费、住宿费、杂费等,伙食、交通费自理。
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的年龄放宽到35岁。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面向退役军人设置专岗。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在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计划时,应拿出3%至5%的比例设置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有空编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指标,根据实际可安排在管理、专技、工勤岗位。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提供2个中小学、幼儿园岗位,供退役士兵选择。安置人数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岗位数量。
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省、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要着力培养聘用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实践等活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支持多元化发展。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