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标被核准注册并实际使用了,还有办法使其失去作用吗?
答:有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制度。概括来说,对于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任何人也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对于涉及损害个人利益的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体来讲,以下情形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任何第三人也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2)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提起商标注册申请;(3)以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提起商标注册申请;(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5)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6)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以下情形,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6)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7)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的;(8)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9)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律师建议
与商标撤销制度针对的是商标后续不当使用的情况不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针对的是在注册之初因违反商标法相关禁止性规定或用欺骗和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情况,也就是说,该类商标本不应该被核准注册但因各种原因被核准注册了,当注册商标被成功无效掉时,该商标“自始无效”。商标无效是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手段,企业不仅应掌握如何通过无效程序去打掉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更应确保自有的注册商标不存在被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