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5日召开的“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情况看,当前腐败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现象突出,既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国企、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或资源富集领域,也有以前并未引起太多关注的行业,比如粮食购销。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仅2022年上半年起诉的相关人员就达到了前两年总和的近三倍。最高检当天发布《刑事检察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起山西省原粮食局局长杨某某“靠粮吃粮”案。
图片案涉粮食储备指标分配等,
原粮食局局长杨某某受贿1400余万
1955年出生的杨某某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曾任晋中市委常委、副市长,山西省原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5月17日,以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上半年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晋中市副市长,晋中市委常委、副市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安全检查、职务晋升、粮食储备指标分配、人大代表资格取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
最高检介绍,杨某某在担任省粮食局副局长、局长期间,“靠粮吃粮”,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当地粮食系统政治生态。
一是干预插手粮食领域工程建设。如,推荐某大型超市与下属的山西粮食物流中心合作建设物流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为该超市在土地使用、项目实施、扶持资金主体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推进河北某面业公司在山西某市投资建设面粉厂项目过程中,对该公司参与粮食轮换给予关照;通过给相关下属部门负责人说情打招呼,帮助他人承建基层粮库等项目。
二是违规为利益相关人参与涉粮项目合作充当推手。如,为某涉粮企业参与粮食轮换给予关照;为下级粮食部门合作企业取得主食产业化项目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提供便利。
三是不正确履职,通过为下级粮食部门增加储备粮指标谋取私利。
据了解,该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16日指定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30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8日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延伸办案职能,对山西全省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在全面分析梳理的基础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8日制发检察建议书,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出存在的党风廉政教育不到位、干部轮转机制不完善、粮食购销运行机制有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等四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五点检察建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度重视,于2023年1月5日回复检察机关,制定14条整改措施并正在落实。
图片部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
镇委镇政府塌方式腐败
据史卫忠介绍,当前腐败犯罪手段隐蔽性、复杂性增加,以“影子公司”“虚假交易”、“期权腐败”、政商“旋转门”等方式掩饰权钱交易本质案件增多。有的“腐败潜伏期”较长,不少案件犯罪时间跨度达十余年甚至更长时间;涉案金额也不断攀升,一些案件涉案数额动辄过亿,如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金额达17亿余元。
此外,领导干部亲属“寄生性”腐败犯罪层出不穷,家族式腐败问题日渐突出,其中有不少属于领导干部与其亲属共同犯罪,还有的领导干部亲属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大肆敛财。
史卫忠指出,办理的行贿犯罪案件也有一些新特点,一是部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巨额行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如行贿犯罪涉案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人数占比从2018年初的约14%上升至2022年的47%,同时巨额行贿给国家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向江西某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行贿500万元,使其公司股权被国有企业高价收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高达上亿余元。
二是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长期、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较为常见,如安徽马某行贿案,其为在承揽工程中谋取竞争优势等,伙同他人向镇委书记、镇长、财政所所长等人多次行贿、数额巨大,镇委镇政府塌方式腐败。
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位行贿犯罪问题逐渐凸显,2013至2017年单位行贿案件占比约25%,2018至2022年单位行贿约占35%。
史卫忠表示,下一步,各级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将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履行惩治腐败犯罪职能,持续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促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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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