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社会讲究公道正义,个人与公权力对抗是要付出代价的,尤其是在确定自己行的端做的正之前更要慎行。
2月1日,一交通信息员庞某,因受当事人苗某所托于2022年8月23日先后在网上发文揭示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不公问题,被该县警方跨省拘捕。
据称,庞某于事发当天在205国道沂南县路段段行驶过程中,因执法车辆堵在路中间,导致其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后其由于拍摄执法人员,招现场执法人员阻拦,并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事后苗某被当地公安拘留38天后取保候审。
我们先理清楚事件的出发点是追尾事故,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后车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因前车刹车导致的追尾情况也不例外。因交通法规并没有规定急刹车违反交通规则,相反还要求后车行驶中要保持一定车距,当车速在100码以上时应当保持100米安全距离,不足100码时应当保持至少50米车距。
因此该事件中追尾车辆接受交通处罚合理。
再来谈一下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
依据交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道路中间执法时,不仅要将警车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安全地带,也应当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报警器,或者夜间开启报警灯,由专人进行现场指挥交通。
执法人员应认真践行法规相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那么对其应该怎么监督,可以拍摄记录么?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过程中,他人不得妨碍其执法,否则将按照妨碍公务罪处理。该规定合情合理,一方面,现场对人面部进行拍摄,有明显的挑衅意味,另一方面警察也是人,拍摄行为难免对其会造成难以预料的风险。
固不论什么原因,对于在现场本就处于紧张状态的工作人员,拍摄无疑会影响其工作状态和执法效果。
所以拍摄并不可取。
事件中信息员庞某为给当事人苗某伸张正义,在网上先后发表了名为《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向山东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富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致信山东临沂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的三篇网文,直指事发地警方及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
有明显的揭发检举的意味。
且该网文播放量接近万次。在网上已具有一定传播范围。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散布虚假信息且传播数量达到5000以上的将按照寻衅滋事论处。
交通信息员庞某仅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便发文抨击办案执法人员,存在法律风险。
作为一名交通信息员,更应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