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