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百姓反映:山西省蒲县宏源集团官庄河煤矿发生一起,因安全管理松懈,致工人当场死亡事故。
经深入调查,该煤矿存在严重的违规、瞒报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行为,死亡矿工名叫:张文元,男,34岁,系洪洞县赵城镇杨堡村人,2022年12月30日14:50分许,在井下当班工作期间,因该矿安全管理松懈,被井下采煤破碎机当场绞死,据知情人反映:现场惨不忍睹,简直不忍直视。
事后该企业利用死者家属不懂法律法规,该煤矿未按照国家要求第一时间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而是采取了瞒报事故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最后以420万巨额人民币私了,死者于2023年元月3日在家属凄惨哭声中无奈下葬。
该起事故发生后,为何矿方未依法上报,在这起矿工死亡事故的背后,无不透漏着该企业对安全作业的麻木不仁、管理松懈、隐患重重的巨大问题,但为何都未引起有关单位重视?
该企业负责人:在职工作业时,漠视职工生命安全,表面是对安全隐患的麻痹大意,其实是对工人生命的践踏,这又与草菅人命有何异?发生安全事故后,该企业不及时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却采用私了瞒报,逃避责任追究,这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有关部门是否知情?为何至今对此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负责人理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但是却故意隐匿不报,视职工的生命如草芥,为何置《国家安全生产法》于不顾呢?同时,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