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原主席宋希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宋希斌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宋希斌严重违反六大纪律
公开资料显示,宋希斌出生于1963年4月,山东蓬莱人,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哈尔滨市市长,后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2年年1月官宣落马,同年9月被“双开”。
通报指出,宋希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经查,宋希斌丧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接受宴请,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
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
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
宗旨意识淡薄,漠视群众切身利益,不担当、不作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
纪法底线失守,胆大妄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