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门诊治疗费用,医保就能报销!1月8日凌晨1时30分,冯女士因新冠病毒感染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就诊,医药费用共计85.79元,其中医保直接报销60.06元,个人账户支付25.73元。这也是山西省“第一单”成功结算的新冠病毒感染门诊治疗费用。
“冯女士这个情况属于新冠病毒感染,按照最新规定可以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医保科主任张宏燕介绍,1月8日凌晨,医院连夜做好系统对接调试,不多时患者冯女士来就诊,在门诊急诊治疗后就能直接医保结算治疗费用,切实减轻了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诊疗负担。
张宏燕所说的“最新规定”,是指山西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近期联合出台《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8日起,我省对新冠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实行“乙类甲管”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还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对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的,通过签订临时协议的方式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以太原市为例
太原市医保中心研究制定了太原市的实施办法,并及时拟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就医流程》,精准指导对接系统开发单位,确保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报销政策按时落地。目前,太原市符合条件的1634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开通了“新冠门诊”医保结算功能,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新冠门诊”医保结算功能开通首日,太原市共成功结算73人次,总费用15847.14元,统筹支付11093.05元,总报销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