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二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募集资金未全部进入托管账户,部分资金投向借贷业务;四是向个别投资者退回基金出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