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系列(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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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直接给补偿金让我离开,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是否合法?
答:劳动合同期满是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参考所在地区执行的具体政策。目前只有北京地区是要求必须提前30日通知,否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其他地区均无此规定。
举例
小王与北京A公司第一次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通知小王,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A公司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除要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向小王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按照2020年5月份日工资*20日计算。
小李与上海B公司第一次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通知小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B公司终止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只需要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建议
劳动者应该清楚了解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在合同到期前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是否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续签意向,可以提前着手规划自己下一份工作,以免在接到终止通知后手忙脚乱,错过寻找新工作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