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华为公司诉称,张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耳机,两个商品链接标题、图片、详情的品牌等多处使用了“华为”字样,而实际销售的并非“华为”品牌耳机,其行为侵害了华为商标专用权。两款商品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合计约33万件,销售总金额共计约4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链接销售的商品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华为”字样,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品,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