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一则有关“网曝中国人寿新冠保险阳了却不理赔”的消息引起多方关注。有网友称,“买了中国人寿新冠保险,现在阳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16日,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针对此事,中国人寿第一时间开展了调查核实,该客户在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多个产品,其中部分产品扩展了新冠责任。目前公司尚未接到该客户或家属提交的理赔资料。中国人寿表示,已联系到客户家属,并进一步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后续将根据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快速启动相应的理赔程序和服务。中国人寿称,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感染奥密克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危重型病症,属于上述保险产品扩展责任范围。
理赔难:有人须提供多种证明,有的理赔员直接失联
记者了解到,购买新冠肺炎相关保险理赔未果的网友并非个例,检索发现,在黑猫投诉平台搜索“新冠保险”相关投诉超过800余条,主要问题集中在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与保险公司要求不符以及无法联系到具体工作人员等方面。
12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化名)爆料称,自己在今年4月26日购买了众安保险的“疫情隔离津贴险”,保单显示,保险责任中有“确诊新冠保险金”,保险金额为10000元。12月12日,王女士感染了新冠,核酸检测呈阳性。在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保险约定的责任前提是“确诊”,根据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诊断标准,核酸检测阳性,并不能直接定性为“确诊”,需要正式入院后结合临床表现、胸部CT以及血液检查进一步判断。王女士做了血检和CT,医生也开了诊断证明,写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型”。但众安保险的保险专员还是不予理赔,电话告知她要感染到肺部才行。
此外,一名浙江网友发帖称,自己于2022年3月12日购买中国太平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保障期为一年。12月15日,该网友核酸结果显示阳性。随后该网友向中国太平保险客服电话报案,申请确诊津贴赔付,截止到目前只收到报案号及已安排现场查勘员的相关短信,查勘员电话无人接听,与客服打过电话两次沟通无果。
另有网友表示,2022年1月通过支付宝购买的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的《出行保》,保障内容中明确,新冠肺炎确诊津贴为1万元,今年12月,该网友两次医院查核酸结果阳性,医院就诊及线上就诊医生均表示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但因当地不再统计新冠确诊患者,诊断书写标准有修改,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后遭拒赔。
多款保险产品已下架:在售保险侧重危重症患者
记者发现,近日,多款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产品已经紧急下架。此前较火的美团保险平台的“新冠抗疫保”、华泰新冠疫情保障险、水滴保平台的“水滴新冠防疫险”、支付宝上的“众安爱无忧”“众安疫情隔离津贴险(升级版)”等均已无法购买。
水滴保上线的“水滴新冠防疫险”,保费99元,保障内容包括最高30万元新冠身故/伤残及最高1万元新冠确诊保险金等,保障期限1年。
17日晚,记者致电水滴保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目前新冠防疫险属于限时投保的产品,应保险公司要求已经下架。如果在下架前已经参保的话,是可以得到正常的保障的。”
随后,记者以投保人身份致电多家保险公司了解情况。
永安保险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此前所售新冠保险产品已下架,具体理赔需出险后报案,由理赔员确认后,判断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华泰财险客服人员表示,“目前产品已经下架,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保。现在大多数都是居家隔离的状态,不能正常提交材料,所以下架了。”
众安保险客服人员则表示,目前单独售卖的疫情隔离津贴险都已下架,之前买过的都能正常保障。
对此,一位保险行业业内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在前两年,新冠肺炎相关保险产品的利润空间是比较可观的,近期由于大环境和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基于利润前景会对相关的保险产品作出更新或调整。
记者检索发现,在支付宝平台目前在售的新冠保险主要针对人群为重症及危重症人群。目前,紫金保险的“新冠疫情保(含危重症)”与中国人保的“疫安心·防疫保(含新冠)”仍是在售状态。
紫金保险的“新冠疫情保(含危重症)”等待期为3天,特定传染病危重症最高可获2万元保险金,特定传染病全残或身故最高可获20万保险金。
紫金保险一名客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保险是刚上线的,是基于确诊赔付的,酒店及居家隔离不包含在赔付范围之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会进行现场确认,目前这个保险没有具体的理赔标准。”
在中国人保“疫安心·防疫保(含新冠)”保障内容中明确,不保障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且需要15天等待期,新冠重症/危重症住院津贴最高为10万元,传染病(含新冠)住院(含方舱)津贴100元/天。
记者参保后咨询中国人保健康的工作人员得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5天后出险,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以提交资料申请保险金。无症状或者居家隔离不涉及保险责任,重症或危重症需要提交资料审核判定。补贴完保险金额后,本合同终止,如需再次投保需要由系统判定是否具备投保资格。
律师: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何为“明确说明”?孟博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要求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孟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孟博建议,消费者在进行投保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提前了解保险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建议消费者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新黄河记者:刘海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