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的创制性立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省级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2021年山西煤炭产量达到11.93亿吨,今年预计完成13亿吨,2023年应该还会有较大增长。同时,煤炭也是我省能源消费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约占排放量的85%以上,因此,煤炭既要当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压舱石”,也要争做节能降碳的“排头兵”。制定《条例》,不仅为我省解决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煤炭全流程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指出了路径方向,也为全国煤炭行业走清洁高效发展道路趟开了路子、打下了基础。
《条例》共6章28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生产与加工、利用与转化、扶持与服务、附则六个部分,围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定了切实可行的举措,涵盖了煤炭生产、加工、利用、转化全链条。
总则部分说明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表彰奖励做了规定。尤其是针对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的特点,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省级地方法规,既突出了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内涵,也充分体现了紧扣我省能源建设实际的地方立法特色。
规划与管理部分规定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划的编制主体和重点要求,提出了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和煤电、煤炭和煤化工一体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煤炭相关企业应当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并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等条款。通过制度设计,保障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各项管理目标和措施得到有效实现。
生产与加工部分聚焦煤炭生产、洗选、运输领域,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绿色、智能生产方式,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建立煤炭洗选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推进煤炭运输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在生产与加工环节保障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稳步推进。
利用与转化部分针对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钢铁冶炼、建材等重点用煤行业,规定了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污降碳的各种具体措施,即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对锅炉、汽轮机冷端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焦化企业应当对焦炉荒煤气、烟道气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钢铁冶炼企业应当对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等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燃煤发电、焦化、钢铁冶炼等企业对其他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另外,针对我省煤系固体废弃物的特征和问题,第二十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等技术标准,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
扶持与服务部分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税收、土地等支持政策并设立专项资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发以及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涉及的技术研究、工艺改进等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附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