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系列(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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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制”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末位淘汰只是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考核机制,对于考核结果排在末位的劳动者,只能说明该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可能性,即使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也应当进行合理的调岗或者培训,只有该劳动者在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所以,单位采用末位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建议
虽然单位“末位淘汰”直接开除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劳动者绩效考核垫底,也说明劳动者未必胜任该岗位的要求。此时劳动者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而不是坐以待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