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9台车,5年,30万元。
近日,辽宁大连的段向琴(化名)女士一直被法院拖欠的停车费用所困扰。2016年,经中间人介绍,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的9台扣押车辆,停进了段向琴公司的场地。
之后,段向琴虽然多次提出让法院将车辆拖回,并承担相关停车费用,但直到2021年法院才履行相关手续,拖走了车辆。那时,停车费用已经累计有30余万元。
目前,距离法院提走车辆已经过去一年,段向琴依然未收到停车费用。
12月5日,西岗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不会赖账,目前正在积极处理此事。
临停三个月变五年
段向琴在大连经营一家废旧金属交易市场。
市场主要从事金属回收工作,公司有150亩的空旷场地,用来堆放废钢材等废旧金属。2016年,经中间人介绍,当地西岗法院欲将几台车临时停放在场地内一段时间。
“我们经营的也不是停车场,所以一开始我们并不愿意。”段向琴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年听说法院的停车位有限,周围的扣押车辆都停满了。在对方承诺最多停放两三个月时间后,她同意了将车辆停进公司的场地。
双方也口头约定好,如果只是临时停放两三个月,可以不收钱,但如果停放时间过长,要按正常停车场的停车费(每台每天20元)来收取费用。不过,双方当时并没有留下字据或者签订合同。
当年8月11日,段向琴找了拖车,并垫付了900元拖车费,将法院的9辆扣押车辆拖到了自己的场地内。段向琴没有料到,这些车辆一停就是5年。
5年间,段向琴一直在通过中间人找法院,要求法院将车辆拖走。但对方的态度就是说“再放一放”,并承诺费用肯定会给。
2021年,段向琴通过中间人告知法院,因场地要做其它项目,车辆必须得拖走。法院在当年的5月12日,将9台车辆从场地内拖离。
累计停车费超30万元
段向琴向极目新闻记者回忆,拖车的那一天,法院来了三个人,有人身穿制服。
拖车现场,其中一人全程录像进行记录。现场清点过后,法院工作人员何某在一张《车辆保管费明细》表格上签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
根据段向琴提供的这份明细表,9台车在场地内一共停放了4年9个月,也就是1731天,按每台每天20元计算,总停车费用为311580元。
当天,跟法院交接车辆时,法院也提供了一张《西岗法院扣押车辆交接表》,双方都在该表格上签字。这份表格显示,这九台车辆均为法院没收或收缴的车辆,车辆在法院的接收日期从2011年至2015年不等。
“关于停车费的事情,他们只是说回去找领导签字盖章,该给的费用一定会给。”当天将车辆拖走后,法院工作人员并未承诺付款时间。
因交车一年时间还未给付停车费,2022年6月21日,段向琴来到西岗法院,找到相关科室。当天,法院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段向琴当年车辆停放的相关情况并做了记录。同时,该工作人员告知段向琴双方没有合同,钱不好付,并称会跟领导汇报此事,后面再联系。
段向琴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今年10月份,她再次找到西岗法院时,工作人员建议她起诉。
法院称正积极处理
“停车都是出了场地就交钱的,没有哪个停车场是签合同的。”
前述段向琴所说的中间人黄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16年,因一个朋友跟西岗法院相熟,提出找个场地停几台扣押的车辆,黄某找到了段向琴的公司。
黄某称,当时,拖车费确实也是公司出的。后来停车时间超过半年、一年了,他多次通过朋友找过法院,法院那边则说暂时没有场地存放,按时间来结算费用,什么时候拖走一起算,“按照正常停车场的价格,就是一台车白天十块,晚上十块,一天二十。”
目前,黄某也已经到法院说明了相关情况,并上交了证明材料。
12月5日,前述在《车辆保管费明细》表格上签字的西岗法院工作人员何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并不是不给钱,因为是前一任院长停放的车辆,当时也并没有签协议,没有办手续,所以给付相关款项有难度。据其了解,现任院长对这个事情很重视,并组织了纪检部门进行调查。
何某称,这件事的处理他现在并未参与,所以不清楚详细进展。
12月5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负责处理此事的西岗法院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称,院里正积极处理此事,还称会将相关情况汇报给领导。
律师: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的是,口头协议的内容很难证明,本案中可能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对于长期停放价格是否达成一致,双方可能会存在分歧。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事先约定好长租的价格,那可以按照约定来。
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就长租价格达成一致,建议进一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司法机关参照同地段、同规模、同环境场所的长租市场价格进行裁判。
“法院停放的涉案车辆,通常分为查封扣押和没收两种。”袁三慧称,如果是查封扣押的车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中车辆“保管”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最后按照判决或裁定结果来确定实际的承担方。
此外,如果涉及被没收的车辆的停放,停放费用应该由法院承担,从没收车辆的拍卖或处置费用中予以扣除。
如果法院长期不给付相关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寻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袁三慧说,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机关法人,在从事办公设施建设、房屋或场地租赁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中,法院与相对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纠纷的,法院可作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所涉案件将由其他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