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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无罪辩词12:被控贪污案一审宣判无罪、二审撤回抗诉

   发布时间:2022-12-05 21:32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李永红在办案中    浏览:507    
核心提示:案情概要:检察机关对任职村党委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以贪污240万元提起公诉。2012年1月,镇政府同意被告人所在村移址新建学校,项目建设资金由该村自筹,并下文成立筹备委员会,任命被告人为筹委会主任负责学校新建工程的招投标、资金筹集和审核支付等工作。2013年11-12月,经被告人申请,市财政局、教育局下拨新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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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检察机关对任职村党委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以贪污240万元提起公诉。2012年1月,镇政府同意被告人所在村移址新建学校,项目建设资金由该村自筹,并下文成立筹备委员会,任命被告人为筹委会主任负责学校新建工程的招投标、资金筹集和审核支付等工作。2013年11-12月,经被告人申请,市财政局、教育局下拨新建校舍项目基建专项补助经费人民币300万元到镇政府,镇政府将该款下拨到镇教育办公室指定账户。因学校采购教学设备资金缺口较大,被告人在得知基建专项补助经费到账后通知教办将该笔资金以支付新建校舍工程款名义支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领取该笔资金后出借给学校用于支付教学设备采购款,最后统一结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位与施工企业结算时双方合谋隐瞒了已收到300万元基建专项补助经费的事实,被告人也一直未将该情况告知单位和筹备委员会,扣除保证金60万元后二人共同侵吞基建专项补助费240万元。在一审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学校工程基建和设备采购账实相符,被告人无贪污犯意、无贪污行为、公共财物无任何损失,遂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审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起诉指控的贪污罪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在二审期间,辩护人继续无罪辩护,上级检察院认同无罪辩护意见,撤回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被控贪污案的无罪判决。

辩法辩点:无罪辩护 证据之辩

辩护心得:办案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侦查起诉不应为化解上访难题而偏听偏信。律师辩护应认真听取事主辩解,注重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的审查判断并做必要的调查取证,既反驳起诉指控又理顺辩护逻辑。

辩护文书:辩护意见书共计15000字,本文有删节,共计6200字,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杭州金岭山20221201

被告人被控贪污案

无罪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确认,指派本所律师李永红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经查阅本案证据、听取被告人辩解并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贪污故意和贪污行为,公共财物没有任何损失,起诉书对被告人犯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支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特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零犯意、零口供、零行为、零结果的案件为什么会被指控贪污犯罪?

在零犯意、零口供、零行为、零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之所以被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犯罪,是因为个别村干部、少数村民基于对多年连续任职村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心存不满并且他们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的拨付使用流程存在误解。他们固执地认为被告人贪污了政府拨付的300万基建补助款,一边大造舆论,一边不断向党政机关控告上访,此事先后经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一致认为不存在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而未予立案;他们又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院在侦查职能转隶监察委之前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施工人)立案侦查,该案也成为该市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最后一件职务犯罪案件。

(一)干群矛盾和个别村干部及少数村民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拨付使用流程的误解,是本案诉讼的客观背景

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甚至个人恩怨并不少见,但糟糕的是被告人所在村却有人基于这种人际关系矛盾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的拨付使用问题存在着深深的误解因而不断上访。

他们误以为政府补助的基建工程款像村里筹集的款项一样应该先进入村账再支付给施工企业。而事实上,政府补助的基建工程款按照规定应由市、镇财政经教办和学校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本案政府补助的基建工程款正是按照该流程操作的,但是上访者固执地认为,既然是政府补助村里建学校的拨款就应该先到村账再由村里支付给施工企业,不这样做就是故意隐瞒。再加上该款又节外生枝地由学校从施工企业“借入”用于支付教学设备款且在此过程中被出纳个人挪用过,上访者因而越发怀疑被告人和施工人隐瞒了该款的存在和去向就是为了贪污。事实上,根据当庭播放的录音证据和业经质证的结算协议,早在工程款结算之前数月,这些上访者就已经知道了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的存在及其去向,何况有证据证明在事先的创业承诺中和事后的党员学习会上,被告人都公开提及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一事,又何来隐瞒之说呢?按照审计结论和结算协议,双方业已结算支付完毕、不存在村里重复支付使施工人多拿资金的问题。

平时积累的个人恩怨和对资金拨付流程的严重误解导致了不断的上访。幸运的是,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未被这种上访误导,他们经过调查后均未立案更未追究任何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反贪侦查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的拨付使用流程在已经取得证据证明完全正常的情况下仍然基于错误理解而导致刑事诉讼“起点错”

个别村民有误解,或许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但不幸的是,检察院反贪部门同样基于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拨付使用流程的误解,而对被告人错误地立案侦查。检察院在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故意亦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基于同样的误解报请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被告人(其系市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了本案刑事诉讼的“起点错”(时任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在总结错案教训时说“侦查起点错”、“检察跟着错”和“审判错到底”是错案的形成机理)。

在本案侦查程序中,市财政局预算局局长和镇财政所所长在证言笔录中都已经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的拨付使用流程做了客观准确的证实,即:政府补助的基建工程款,不应转入工程甲方村委会的财务账,而应直接支付给工程乙方即施工企业;因全镇所有学校与镇教办共用同一个账户,所以政府补助的基建工程款经镇教办和学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镇财政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属于正常流程,支付主体是政府和学校而不是村委会。

(三)审查逮捕起诉时对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的拨付使用流程的理解“跟着错”,以致做出了错误的捕诉决定

令人遗憾的是,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时,再次基于前述误解,对施工人和被告人先后做出了错误的批捕起诉决定,酿成该案“跟着错”:在市镇两级财政负责人都证明了正确的拨付使用流程且本案涉案资金流向完全合规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仍然像上访者误解的那样,在全部公共资金均用于正常开支、没有一分钱损失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被告人采用了错误的资金使用流程进而指控其伙同施工人隐瞒并占有了该资金。

在正规流程依法进行、公共财物没有损失的情况下,本案的起点错、跟着错,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却匪夷所思地从立案侦查一路走向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定罪判刑。如果本案像检察院指控的那样由法院对定罪判刑,那真是“错到底”了,还真是应验了刑事错案的形成机理。

本案不可否认存在一个悖论:如果认定贪污罪成立,那么在政府补助基建工程款和村委自筹基建工程款、设备款收支平衡、公共财物未发生一分钱损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贪污数额?假如认定贪污成立,又如何追缴所谓的赃款?如果追缴了那又如何发还、如何入账?

二、起诉书对被告人伙同施工人共同贪污240万元的指控,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完全不符,本案在客观上不存在一分钱的公共财物损失,在主观上也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起诉书指控:施工人在被告人的指使下将财政补助资金以学校工程款名义从镇教办转出后将其中240万元以施工人名义借给学校,而在之后与村结算工程款时隐瞒该笔款项,据此认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辩护人认为,无论该笔款项是否存在借用、改变用途的移用、出纳个人的挪用,本身都不能得出被告人和施工人共同贪污的结论。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行为性质,就必须把学校工程款、教学设备款与财政补助款进行统一核算,经审计机构的统一核算,学校移址迁建账实相符且收支平衡,不存在任何公共财物损失因而不存在重复开支的贪污犯罪。

(一)书证证明,本案不存在公共财物被贪污的客观结果

书证是客观性最强的实物证据,在卷书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单位账实相符且收支平衡,不存在任何虚假开支或收支差额。

1.学校工程造价审计与结算书证证明,学校一期、二期工程经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后,被告人单位与施工企业商定由施工企业让利,学校工程以2400万元结算,由被告人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2400万元后施工企业出具书面保证双方结算完成。

2.学校教学设备购置与款项支付书证证明,被告人单位为学校购置课桌、电脑、空调等教学设备开支共计300万元。

3.书证证明市财政局、教育局共计下拨财政补助基建款300万元。该款是为补助学校基建而下拨,但事实上最终用于支付学校教学设备而开支。虽然存在移用现象,但是,公共财物均用于公共开支且收支平衡,未被任何个人非法占有。

以上三节事实表明,学校工程建设造价2400万元、教学设备采购价款300万元,合计2700万元,被告人单位支付款项和政府补助款合计开支2700万元,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施工费用2400万元,设备供应商获得货款300万元,基建工程和教学设备均收支平衡且各方债权债务结清,被告人单位不存在任何重复开支、隐瞒收入或虚增开支等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施工人和设备供应商均未获得任何不法利益。

(二)被告人和施工人均未将财政补助款非法占为己有,基建补助款拨付后又被学校借用于支付所欠的设备采购款事出有因且在事后的结算时统一结清并未重复支出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和施工人非法占有了财政补助款或村集体财物等公共财物。起诉指控错在认为300万元政府基建补助款中的240万元被双方隐瞒侵吞,而忽略了最终各方均照实结算、被告人单位没有虚增支出、被告人和施工企业都没有多得任何收入的客观事实。

在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学校教学设备供货商的证言未予提取,而根据被告人本人的辩解,供货商已将相关设备提供给学校并已投入使用,而学校因为没有资金已赊账多时,供货商也多次与被告人联系要求协调学校尽快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让学校与施工人联系在财政补助款拨付后临时借用具有合理事由,经辩护人对主要的供货商逐一调查取证,证实学校采购设备先赊欠后支付货款的事实客观存在。

总之,被告人和施工人均无任何非法占有政府补助款的主观故意,也无任何非法占有该款的客观行为。

三、起诉书指控贪污的依据只有施工人一人的供述,其供述笔录虽然多达三十余份,但因不能得到其他任何证据的印证而客观性存疑且属于孤证不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事后“串供”延伸证据与要件事实毫无关联

在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多次调查排除贪污或职务侵占嫌疑后,检察院反贪局受理村民举报先对施工人以涉嫌贪污罪拘捕关押,经数十次讯问获得其有罪供述后提请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作为人大代表的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被告人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解,反贪侦查也没有获得任何其他能够证明公共财物被贪污的证据。

反贪侦查和公诉机关之所以坚信本案存在贪污事实,是因为施工人供称被告人、学校多名负责人与施工人有串供行为,进而推定他们一定实施了犯罪,否则没有必要串供。但是,经查在卷各人讯问、询问笔录,施工人称其按被告人的授意与学校校长、副校长等多人串供,该供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显系孤证,不能作为推定被告人与施工人有犯罪行为的依据。

施工人在多次讯问笔录中的相关供述内容是:“村书记(即被告人)让我去找学校校长等人统一口径,他的意思是说让我跟他们串通好,把300万元补助款汇入施工企业并通过我借给学校这个做法说成是校长他们的主意,说是因为学校为了用钱方便点所以向我借钱,让我们不要把他供出来……我就跟校长他们讲:村书记叫我跟你们讲一下,借给你们学校300万元财政补助款是你们学校为了用钱方便才要求我从公司把钱转出来借给你们用的,千万不要说是村书记的主意,不要把村书记牵扯进来……”。虽然校长等人在反贪局侦查询问时承认与施工人多次碰头商量应对反贪侦查的方案,但均没有提到施工人所说的内容。从常理上分析,对校长等人来说,既然已将四人串供经过都已陈述清楚,就没有必要对涉及被告人的问题进行隐瞒,唯一的结论是施工人的供述不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施工人关于按被告人授意与校长等人串供的供述系虚假供述,不能采信,据此推定有贪污事实更是明显错误。

问题是,既然客观上不存在贪污犯罪,四人为何围绕财政补助款借用一事多次碰头“统一口径”(即控方所称的“串供”)?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在不能直接证据获得证明职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常会通过侦查嫌疑人事后的串供行为获取“延伸”证据来推定相关犯罪事实的存在。经仔细审查各人的讯问、询问笔录,可以发现校长等三人与施工人一样对借用财政补助款一事存在明显的法律认识错误。他们误以为将政府财政基建补助款移用于支付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款是非常严重的不法行为,因而为了掩盖借用事实而反复碰头商量如何应对侦查。其实,无论工程款也好、设备款也罢,都是学校移址迁建过程中客观发生的开支,而将补助基建的款项用来支付设备采购的开支,固然与专款专用的财务制度不合,但是这一做法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任何犯罪。由于他们对行为的法律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所以把简单事情给人为复杂化了,进而采取了貌似逃避刑事责任的方式去推卸原本就不构成犯罪的一个普通违规的责任。

这种为掩盖普通违规而实施的所谓“串供”行为,与贪污罪的要件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言,用这些缺乏关联性的所谓“延伸证据”去推定当事人有贪污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不但南辕北辙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而且会因张冠李戴而办错案件。

四、认定被告人与施工人合谋贪污财政补助款的事实违反常理

政府补助款事先有复杂的审批程序、事中有规范的拨付流程、事后也有严格的审计监督,且该款在市、镇、村、校四级有众多的人员知情,任何企图贪污该款的人,除非有精神疾病,否则打该款主意都严重违背常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在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上把争取政府财政补助以完成学校移址新建作为其工作目标,村内众多党员和村民都知道政府财政对学校移址迁建拨了补助款。包括基建和设备在内共计2700万元的开支,村里负担2400万元,财政补助300万元,收支平衡,账实相符,在村内干群矛盾尖锐、上访不断且公共工程和采购监督管理程序健全的情况下,要想隐瞒300万元的政府补助款并予以侵吞,在该村是一件难以完成的事。

贪污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有侵吞公共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要有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后果上要有公共财物损失的结果,而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无侵吞公款的行为,从后果上看,公共财物没有发生任何损失。只是因为个别村干部和少数村民误以为政府补助款应该拨付到村而不断上访控告村书记与施工人共同贪污,侦查和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同样对政府补助款拨付流程存在误解,进而误认为被告人弄虚作假截留了政府拨款,在被告人和施工人均否认贪污事实且无任何书证等证据证明发生了贪污事实的情况下,将施工人关押后进行多达三十余次讯问,获取其有罪供述后再以有关人员事后串供为由推定被告人和施工人实施了贪污犯罪。如此先入为主、不重证据不重调查研究而轻信口供的做法,显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规则不符,离客观公正相去甚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与施工人合谋贪污财政补助款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无论事前的补助申报、事中的款项拨付还是事后的审计结果,都证明被告人既没有独自或与人共同侵吞该款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任何侵吞该款的犯罪行为,包括政府补助款和村委会自筹资金在内的公共财物亦未发生任何损失。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起诉指控的贪污犯罪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李永红律师

2017年某月某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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