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我公司是一家精密仪器公司,公司2名资深工程师离职后加入一家生物技术公司。随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该生物技术公司申请一项发明专利,2人为发明人。请问2人离职后的发明是否属于我公司的职务发明,我公司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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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现就您信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就贵公司而言,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曾是贵单位员工,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三是发明创造是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如果该生物技术公司之前并没有该发明创造技术领域的相关发明创造,也没有确定的相关研发团队,即使该发明创造是由生物技术公司组织研发或者主要利用了他们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也不能得出该发明创造归属于新公司的结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原单位所有的规定,充分考虑技术研发具有的连续性特点,评估了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产生的研发构思进行后续发明创造的情况。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贵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贵公司所有。
希望上述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