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沸沸扬扬的湖南长沙浏阳市荷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主任——廖勇打人一事,想比各位网友都已经了解到,本来袁Sir不想多提,毕竟同为体制中人,真为有这种同行而感到耻辱。但是今天我也注意到了浏阳当地的处理结果已经出来了,浏阳市纪委监委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这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在评论中,袁Sir也注意到了很多人网友的评论是为什么不刑拘和开除呢?还有一些网友也说这明显就是强闯民宅打人,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袁Sir非常痛恨廖某的所作所为,但是基于法律知识还是想对此进行一些说明:
一、纪委监察委为什么不能宣布刑拘等决定呢?
大家一定要弄明白纪委监察委的职责是纪律处分,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才是刑事追查,这两种区别大了。也就是对于廖某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等,都不是纪委监察委能够决定的,而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侦察处理。因此,浏阳市纪委监委他们作出的这个处理结果是合法且合理的,并且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廖某的犯罪行为。
二、为什么不能是开除呢?
首先袁Sir要跟大家说明的是,廖某虽然是公职人员,但并不是公务员,而是管理岗九级的事业单位人员(相当于行政编的科员)。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共分为四类,分别是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登记或者撤职、开除。而对于开除的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要求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现在并未进入到司法阶段,只有廖某后面被判刑,才是非常有可能被开除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为什么廖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袁Sir前几天也专门介绍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详情可以进我主页查看。在此我只简单介绍非法侵入住宅罪。该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要构成本罪,要求侵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而一些法令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性,根据通报,廖勇带领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3名巡防队员前往危某家,处理危某因损坏小区门锁与小区物业产生的矛盾纠纷。廖勇上门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来意....这种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是法令行为,不能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性”。从此点来看,就很难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为什么廖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虽然寻衅滋事罪是很多人熟知的“口袋兜底”罪,但是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往里面套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法条上来看,廖某最符合的就是第一点,也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是袁Sir检索了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个情节恶劣的要求如下: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遗憾的是,以上六点廖某都不符合,虽然所作所为很令人愤慨,但是并未有以上情形。从此点来看,真的很难追究其寻衅滋事的责任。
五、那三名“警察”的结果怎么是辞退?
估计会有很多网友觉得又是临时工来背锅,廖某这个打人的反而仅仅是撤职,保留了公职,没打人的三个反而被辞退。袁Sir仔细的看了监控视频,里面三名制服男子很多人说是警察,但是袁Sir一眼就看出来最多是协警甚至是保安,因为他们的肩章完全不对,并没有挂警衔。后面看通告说是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3名巡防队员(系劳务派遣人员)。袁Sir相信这份通告的真实性,也请各位网友保持理性。另外说个题外话,一个管理岗九级(相当于行政编的科员)的事业编人员想带领3名警察(行政编)去找业主谈话,想想画风就是不对。所以各位网友不要看到像警服的制服人员就以为是警察,记得看左胸口的警号是不是都是数字,如果前面开头有字母,那就不是正式民警,被欺负了及时打110报警,不要以为是被警察欺负了就不敢报警!
以上仅仅是袁Sir的法律分析,现在廖某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请各位网友保持理性,不用过度的敏感和担忧,真的发生了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时,大胆的发声,寻求法律的帮助!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