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例行酒驾检查的关卡前,21岁的南充驾驶员小王下车与坐在副驾的父亲王先生换位置,被执勤交警怀疑酒驾要求接受检查。在排除酒驾嫌疑后,因未携带驾驶证,交警决定将小王带离现场,并对其所驾车辆进行扣留。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交警一大队在法庭上称,当晚在例行酒驾整治活动中,发现小王驾驶涉案车辆在检查关卡前无故停车,并准备与副驾驶位的父亲调换位置,执勤交警考虑到小王可能涉嫌酒驾或无证驾驶,为查明情况遂将小王拦下,由于小王不配合调查并辱骂现场交警,后在办案民警的强行要求下才接受检查。
之后,由于小王声称驾照忘在家里,而现场无法核实他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和所驾车辆的具体情况,遂将小王带回交警大队办公室进行调查。由于要进入集中办案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要对小王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同时依法对小王所驾驶的轿车进行扣留。
事发当晚,小王所驾轿车被扣留,8月14日他将车辆取回,并支付了300元拖车费和450元停车费。不过,王先生说,儿子当晚并未辱骂交警,“他以前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都被吓到了,怎么还会辱骂交警?”
为此,小王将交警起诉到法院,认为交警将其带离现场和驾驶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均属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赔礼道歉,并行政赔偿9.6元;赔偿扣留案涉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50元;退赔拖车费、停车费750元。
法庭上,交警一大队称,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因此不应对小王进行任何赔偿,此外小王所诉的行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车辆也没有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同时所谓的停车费也不是自己收取的。交警一大队的答辩意见还称,整个办案过程中,民警没有任何暴力执法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抢车、扣人”,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小王现场无法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交警部门有权依法对小王所驾车辆予以扣留。
嘉宾: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方弘:没有携带驾驶证驾驶车辆,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罚?
郑吉文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出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扣留的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方弘:本案中,交警是把小王带离现场并扣车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郑吉文律师:本案中,交警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处置,存在不当之处,构成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和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小王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可以扣留车辆,但是必须经过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并且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救济途径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本案中交警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小王的父亲也在案发现场,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因此,交警扣押小王所驾驶的车辆的行为明显不当,构成违法。本案中小王仅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根据道交法相关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当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在有能力条件核实确认小王有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执行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对小王进行人身强制亦存在不当之处,属于过度执法,构成违法。至于警方的答辩意见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的避免使用较重的处罚措施。
而且,公安机关提出小王存在辱骂行为,实际上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正在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口头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致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本案中,交警的处置方式明显不当,激化矛盾,而且没有告知小王应当享有的相关权利,存在过度执法,构成违法。
方弘:交警违法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郑吉文律师:本案中,交警实施了限制小王人身自由、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交警未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当场告知小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小王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未听取小王的陈述和申辩,而且未制作现场笔录等。因此,对于执勤交警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执勤交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违法采取限制小王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违法对小王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给小王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交警系职务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小王的权益造成损害,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返还财产、偿经济损失等,这也就是本案中小王的父亲以小王的名义提出的相关诉讼主张。
方弘:法院最终判决就是交警要赔礼道歉,退赔拖车费、停车费750块钱。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我们如果是被处罚,尤其是确实自己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就认罚了。很少有人会去把交警告上法庭。而这个案子不仅把交警告上法庭,而且还胜诉了。您怎么看这个判决呢?
郑吉文律师: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监督的价值和理念,既解决了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宗旨。我个人觉得,本案的判决是正确和公正的,应当给予肯定的评价。
方弘:由此看来,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不仅仅是要看违法行为是否确实当罚,还要看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比如有人把小区监控扭坏,按法律来可以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其进行罚款。但是,公安机关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是一名警察一名辅警。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的人民警察不少于两人。这种情况下,对违法人的处罚就是违法无效的。由此看来,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一样重要!
来源:个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