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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签劳务协议,不能掩盖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

   发布时间:2022-12-01 12:01     浏览:415    
核心提示:签劳务协议,不能掩盖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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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程某在去上海某实业公司上班的路上发生车祸,程某向直属主管孙某报告受伤情况,孙某要求程某先接受治疗。程某后续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受阻,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业公司则称与程某签订了《临时工劳务协议》,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无人身隶属性,双方按照程某实际提供劳务时间结算报酬,劳务报酬标准为17.50元/小时,每月10日发放上月之劳务报酬。实业公司不对程某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勤管理,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同意程某的请求。

程某对实业公司提供的《临时工劳务协议》真实性不认可,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做六休一”, 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实施指纹考勤,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通过银行每月支付工资,双方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公司曾要求自己签订过协议书,但不清楚协议书的名称,公司亦未将签订好的文本交付给本人;该协议书中的首部、落款处签字确系本人所签,但该证据的骑缝章错位、证据第一页有订书钉痕迹、证据第二、三页无订书钉痕迹,该证据存在变造可能。

裁审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均认定实业公司与程某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本案中,程某和实业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程某需要考勤、“做六休一”,接受实业公司劳动管理,实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程某提供的劳动也是实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上实质用工情况符合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不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文本形式,而是看用工的实质。

本案中,实业公司称与程某签订了《临时工劳务协议》,而程某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临时工劳务协议》是真实的,也不能因为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就认定为一定是劳务关系,还是要看劳动用工的实质。本案中,无论是从劳动者主体资格、提供劳动、接受管理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临时工劳务协议》实质上就是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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