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四川某地一起网贷民事判决中,法院针对出借人熊某某诉华夏银行、华夏北分、玖富普惠侵权责任纠纷,做了二审终审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为玖富公司开立了专门用于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结算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同时,资金存管账户下还设立了用户名为熊某某,用户角色为出借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经公证证明的录像,也证实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玖富公司资金存管账户下为熊某某开立子账户的情况及熊某某子账户中资金进出情况,完全符合监管业务指引和规范要求。据此,法院判决华夏银行、玖富普惠均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熊某某的上诉诉求。这一案例的判决,证明玖富普惠平台在开展网贷业务中遵守了资金存管和信息中介相关规定,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构成对出借人的侵权,出借人起诉平台侵权是于法无据的。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网贷业务相关规定做了审理判定,认为根据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与玖富公司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为玖富公司开立了专门用于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结算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玖富公司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包括汇总账户和归集账户。同时,玖富公司的资金存管账户下还设立了用户名为熊某某,用户角色为出借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经公证证明的录像也证实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玖富公司资金存管账户下为熊某某开立子账户的情况及熊某某子账户中资金进出情况,符合相关业务指引和规范要求的子账户性质和功能。
据此,法院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履行了为熊某某等出借人及借款人在玖富公司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了完全独立记账的子账户,确保了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的职责,也履行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职责。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出借人起诉平台侵权不成立,驳回了熊某某的诉求。
此前,银监会曾专门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对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并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客户在银行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其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引》还要求,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要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要有明细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从该起案件可以看出,玖富普惠的网贷业务遵守了《指引》要求,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了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的发生。同时,作为资金存管方的商业银行也落实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