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系列(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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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单位工作几年后被调到单位的关联公司,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需要考虑劳动者工作的连续状态,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工作调动,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比如劳动者在A单位工作几年后,因工作原因发生调动去了B单位,裁员时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合并AB两家单位的工作时长计算。
当然如果劳动者为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在原单位主动辞职,入职新单位,即使前后两个单位具有关联性,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也不需要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