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很多法律界的同仁称居委会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因此得出居委会不能够封控小区的结论。诚然,这段表述原则上没有问题,但是却忽视了另外一个角度,即居委会是可以协助人民政府实行封控措施的。
只不过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封控措施;第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的封控措施;第三、居委会仅仅是协助执行,不能自己单独执行,且要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本律师详细论述如下:
1、居委会的法律定位
(1)《宪法》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
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3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基层组织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修正)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从上述法律、立法解释可以看出,居委会是可以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如果人民政府授权居委会对小区进行封控,那么居委会是可以执行封控的决定的。
2、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可以决定封控措施的,只不过要经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居委会如何正确依法协助政府实施封控?
(1)对政府决定或命令的合法性审查
居委会协助政府实施封控前,要审查封控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要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做出了实施封控的行政决定或命令,该决定或命令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的公章。
第二、要审查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否做出了批准的决定,该决定也必须加盖上级政府的公章。
(2)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对居委会的行政授权
居委会协助政府实施封控前,必须要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排居委会协助执行封控措施的具体行政授权,一般体现为工作安排的通知,但该文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3)居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封控措施也必须依法作出
居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封控措施是协助人民政府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管理行为,其职能仅仅是协助,那就意味着执法主体并非居委会。故此,在居委会协助执法的同时,应当有代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封控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场,否则单独做出就不能称之为协助。且不得违反《消防法》等国家强制性法律。
4、居委会未经授权自行封控小区的法律后果
居委会未经授权自行封控小区,首先是对小区居民的民事权利的侵害,其自身也是民事主体,因此应当承担小区居民的经济损失。其次,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
目前,居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面对群众对释明“红头文件”的各种质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线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但就是苦于拿不出相关文件,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才会出现群众的不理解和激烈争执,甚至是暴力冲卡等现象。因此,居委会自身的法律授权依据就十分重要。
最后,本律师想说的是:我们国家的机关单位历来有一个非常优秀的传统,那就是“凡是找依据,办事有依据”,重要事项和决定都有会议纪要和相关决议,所谓“工作留痕”。
我相信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肯定是有相关决定和命令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也肯定是有正式的法律授权文件的。
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把这些文件下发到居委会,让居委会面对群众时能够多些底气,少些委屈,毕竟基层是最辛苦的、最劳累的。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