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治国度,只有事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倘若连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的话,那可以对照的怕就不是“繁荣、和谐、自信”了。
在“国标·二十条防疫政策”出台之后,封城的频率越来越少,但是临时静默封控的频次有所上升。之前封城,都是由市、区县政府的红头文件下达通告。
随着管控措施的调整,采取静默封控时,看不到区县一级的红头文件,有的只是防疫指挥部、街道办居委会,甚至是物业办发的文件。而这些文件有的有公章,有的没公章,还有的连落款都干脆没有。
而物业、居委会、街道办本身是没有采取强制封楼限制居民人身自由的权限,倘若是得到了某一级的行政授权,则另当别论。即便如此,这三级基层所出具的“静默管控通告”,也就是封楼、封小区的通告,也需说明清楚,是得到了哪一级的哪个部门授权。
既然是出于防疫需要,需要临时限制居民们的人身自由,那么该通告一定是郑重起草的。首先,通告必须要有公章,有批准人的签字盖章,同时还应当附上可以正常接通的联系电话,以及各类事项执行负责人的姓名、电话,倘若电话都无法接通,则该文件基本属于无效范畴。
最重要的是,通告中必须罗列清楚因疫情静默封控的起止时间,包括静默期间的生活物资保障有哪些,是谁供应?价格多少?居民遇到紧急的、特殊的情况,是否可以给出“绿色通道”的联系方式,进行特事特办,不至于让大家遇到急事的时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居民们都是很善良的,从本意上来说,大家都是愿意积极配合静默封控的,毕竟这也是为了大家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正是因为居民们好说话,所以我们不能容忍简单的、粗暴的、根据不足的、任意妄为的静默封控。
既然想让居民们老实配合,那么就该有法可依,出具正规的且行之有效的文件。
因为,被封控的居民有权索取封控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