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回国的贾跃亭又被起诉了,这次FF公司也是被告,但贾跃亭胜诉了!
2022年9月1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汽车)、贾跃亭、
SmartTechnologyHoldingsLtd.(以下简称FF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最终北京四中院审理后判决百瑞公司返还英大公司本金美元4337156.20元及年利率12%计的利息、翻译费人民币5500元。
但FF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贾跃亭不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贾跃亭和FF公司都不承担责任呢?
判决书显示:
2016年6月20日,英大公司向百瑞公司出借1亿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借款利率为每年12%(单利)。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同日,贾跃亭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百瑞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其将依照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代为承担向出借方的还款义务。本承诺函下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7月26日,英大资本智能电动汽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号向百瑞公司付款人民币4580万元(折合美元6858546元)。
后因国家境外投资政策从紧,导致很难完成ODI审批程序。2017年12月26日,英大公司、百瑞公司、FF公司、贾跃亭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上述借款延期,借款方不迟于2018年1月12日还款,贾跃亭就借款方对出借方的还款义务仍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将乐视汽车持有的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6%的股权、北京电庄科技有限公司19.7143%的股权以及成都新能电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71%的股份质押给英大公司,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质权人英大公司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后百瑞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7351118.39元,尚欠英大公司本金美元4337156.20元及利息美元。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
1、FF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英大公司款项的义务。
首先英大公司主张所借款项FF公司是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但其没有相关证据,衣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支付给FF公司,其次本案涉系可转债投资协议履行不能后引发的投资款返还纠纷,可转债交易因故未能履行。故不予支持。
2、贾跃亭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贾跃亭在《承诺函》和补充协议虽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本案法律实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1日,故保证期间2019年6月30日届满,在此期间内英大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主张相关权利,故贾跃亭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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