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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禁止群租

   发布时间:2022-11-26 09:59     浏览:191    
核心提示: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要求其开立租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该账户。同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二房东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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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要求其开立租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该账户。同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二房东”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出租要求,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并设定规范租赁行为的条款,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房东”须开立租金监管专用账户
近年来,长租公寓“暴雷”屡现,部分公寓出租平台因为自身经营等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或负责人“跑路”,给租客带来巨大损失。
在租赁市场,还存在“二房东”哄抬价格,抑或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等行业乱象,如何将其规范关乎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此次,《条例》重点从加强市场主体监管角度,形成了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设计。首先,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其次,《条例》强化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建立企业备案制度,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需持卡实名从业。
针对租赁市场出现的虚假房源信息,《条例》也设定相关规定,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即明确了“二房东”收取的相关租金要纳入监管专用账户。
根据《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要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这一信息向社会公示。
具体而言,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上海市人大代表施政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上述规定,长租公寓“暴雷”等问题将会大大减少,其中存在的金融风险等情况也将会通过法治途径得到遏制。
施政说,相关法规条款避免让租客“钱房两空”,也有利于上海的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人来到上海居住生活。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条例》还对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禁止群租、禁止出租违法建筑
明确禁止群租、规范租赁行为,也是此次立法一大亮点。                 
群租房是城市进化过程中的一个“顽疾”,由此引发的火灾、盗窃等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屡见不鲜,当中存在着许多风险隐患。
此次《条例》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规定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同时,《条例》明确街镇应当对此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定期组织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联合整治。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明文规定,出租住房要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也要符合上海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禁止违反上述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条例》完善了登记备案制度,并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出租人不得强迫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
“群租乱象其实不是最近才有,主管部门一直在打击群租,疫情以来群租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引发关注,也要求职能部门应当更加严格地监管。”施政说。
此外,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此次《条例》明确上海要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并要求在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予以重点布局。
《条例》还明确了上海要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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