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长期搁置的法定权力变成实践中经常行使的权力,才能不断提升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
文 | 鲁子舜
近日,据《云南日报》报道,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研究决定,将于本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期间专门召开质询会议,由省发改委现场对10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关于招投标领域隐形壁垒等问题的质询案》进行答复。这是监督法实施15年以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启用质询这一“刚性”监督方式。
相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监督方式,质询监督的刚性更强,力度更大,更容易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因此,这一监督方式上个世纪50年代就受到了重视。在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中,都对质询案提起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不过,虽然宪法和多部法律都对人大质询作出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但在许多地方,法律中的质询条款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虽然各级党委文件和各地人大常委会报告中也反复提及要综合运用质询等多种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但从总体上看,多数地方都很少开展质询。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都经常开展专题询问,虽然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这与宪法法律中的质询,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成效不断提升,不过也需看到,人大监督还存在一些有待加强的地方,特别是在刚性手段的运用上,仍然存在“不愿用、不敢用”等问题。不仅仅是质询,法律中规定的“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重要监督制度,在许多地方也是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刚性监督措施长期“休眠”、搁置不用,直接的后果就是弱化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在一些地方,虽然群众对环保、城市管理、交通安全等存在很多意见,甚至上级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和曝光本地政府部门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但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却少有作为,甚至存在“一边上级通报批评、一边本地人大监督充分肯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群众有了问题去求助媒体甚至上访而不去找人大的重要原因。
人大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长期不用,人大监督就很难能够到位,也就很难让民众满意,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就难以真正落实,长此以往,受到损失的不仅是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因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召开质询会议是重视“休眠”权力的行使,真正把长期搁置的法定权力变成实践中经常行使的权力,如此才能不断提升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
让纸上的监督方式落地,法律才能真正长出“牙齿”。当前,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撤职等“休眠”权力经常化行使,需从两个方面着力。
一是以上率下,上级人大要带头经常化行使这些权力,才能更好地带动辖区内各级人大“用权”积极性。
二是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考虑在修改监督法等法律时,进一步完善提出质询案、撤职案的条件、程序,同时建立强制性报告制度。比如,如果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年内没有行使这些权力,应当在人大会议上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此,形成“倒逼”机制,督促各级人大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足、用在点上。
撰稿 / 鲁子舜(人大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