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东也是笑傻了,逛广州税局的时候,突然发现这篇公告中的文化传媒公司未缴税款有点离谱,人家公司偷税漏税都是分分钟钟几十上百万起步,诶,这位公司大哥就独树一帜啊,我一百来块的税款,我就不缴!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
11月23日,广州税局发出《催告书》,通知挑明:该文化传媒公司未缴纳增值税58.6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 元、教育费附加0.88 元、地方教育附加0.59 元、企业所得税97.64元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看到这里,你们觉得好不好笑,区区一百块,有必要这么大动干戈吗?
不,你们想错了,即使是一块的税费,这也是国家税款,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中说明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缴纳税收同时也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如医疗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教育保障等一系列国家法律保障制度。同时,税收也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具有维护国家政权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它不仅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而且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阿东还注意到《催告书》中的一句话:一切的缘由都是因为在9月4号发出的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
原来是,该传媒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与东莞市的某经营者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6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借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到2019年2月1日还没有按协议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所以这才被催缴税费,虽然只是区区百余元,但是这也是我们很多企业老板没有注意的一个点:
税务知识的匮乏,即使是借款,但是只要产生了利息,取得的利息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收入就需要缴税!
根据《增值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5%。
所以,阿东再跟各位创业者强调一点:发展公司一定要特别注意税务问题,即使是一个小问题税款不多,也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